明明一直在还钱,却被突然债主告上法庭,想想也是挺冤的。经朋友介绍的一次借款,就因为借条上的一个疏忽,让多名当事人卷入麻烦中,不但出现了“真假债主”,借款人还差点为此还了两倍的钱……
一直还钱却被告上法庭
2015年12月14日,杨某、周某经朋友介绍来到汪某的公司所在地,同汪某、叶某、吴某商量借款事宜。
他们当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周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16年1月4日,同时还约定了借款利率。当日,叶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某分三次汇款150000元。但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乙方一栏为空白,杨某、周某就想当然的以为接待他们的汪某为出借人。
问题也就恰巧出现在这里,从借款当天起至2016年4月30日,杨某陆续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汪某“归还借款”共计12万元。在杨某、周某看来,一切都很正常。然而,2016年7月7日,杨某、周某被叶某以逾期未归还借款诉至秦淮法院。
原告叶某诉请法院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时止。被告杨某、周某则辩称:借款150000元是事实,不过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不清楚为什么现在是原告的名字。被告并不认识原告,借款后被告已分多次向汪某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周某给付原告叶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
真假债主,钱究竟是谁的?
那么问题来了,自己明明是向的汪某借的钱,那叶某又是谁?到底谁才是真的债主?这时,杨某意识到,既然钱是从叶某哪里借来的,汪某并非债权人,却收到了自己还款。应该返还,于是遂诉至秦淮法院。
原告杨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汪某返还15万元以及利息。被告汪某则辩称,这个钱是向吴某借的。原告当时向他借钱,而他没有钱,于是就向朋友吴某借来钱再借给他。原告向自己还钱系原告归还借款。
那么,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呢?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原告杨某提供了转账记录及收条,证明被告收取了自己12万元,被告亦认可收到12万元。而原、被告非熟识之人,被告汪某称原告经朋友介绍而来,将借款15万元现金给付后又不要求出具借条,不合常理。
且结合法院另案叶某与杨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中查明的事实,同样为2015年12月14日产生的借贷纠纷,借款数额也为15万元,同时,叶某提供了确凿证据证明了借贷关系合法成立。
而本案中被告汪某却能未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与杨某存在借贷关系,故法院采信原告的说法,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12万元,应当返还于原告。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汪某返还原告杨某120000元及利息。
条管家借条范本
借钱通用模板:
借条
李四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张三今借到(人民币)¥30000(叁万圆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03日起至2018年10月06日止,共12个月,月利率为1%,利息共计人民币¥3600(叁仟陆佰圆整),到期后,连本带息¥33600(叁万叁仟陆佰圆整)偿还。如不能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3000(叁仟圆整)。如到期未还,本人承诺承担对方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若发生争论,由某某法院管辖。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李四(身份证:×××××××××)
出借人张三(身份证:×××××××××)
借条出具时间XX年XX月XX日
借物通用版本:
借条
李四因家庭装修需要向张三借用打磨机,于2017年10月03日归还,使用中如有损坏,负责维修恢复原样;如严重损坏,按市场价¥600(陆佰圆整)赔偿。如到期未还,本人愿意承担对方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若发生争论,由某某法院管辖。以下无正文。
借用本人签名李四(身份证:×××××××××)
借条出具时间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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