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建立一个比较“正”的思维方式。正确的做法是,先看资产负债表中它们的“官方名称”,和之间的逻辑关系;再看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了解做业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最后看实务操作当中的真实情况,即实战经验。
1.资产负债表逻辑关系
【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并列,而【同业借款】属于【同业拆借】的子项。
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上业务类型的科目归属为:
当我方融出资金时,记账在资产端:
【同业拆借】在我方融出时口语称之为“拆放同业”、“信用拆出”,隶属于“投资类”的“拆出资金”科目,属于一级科目(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持有至到期、应收款项、买入返售等并列);
【同业借款】属于“拆出资金”项下的“同业借款”,属于二级科目;
【同业存款】在我方融出时口语称之为“存放同业”,属于“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下;
【同业存单】在我方融出时,属于“投资类”科目,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
当我方融入资金时,记账在负债端:
【同业拆借】在我方融入时口语称之为“同业拆入”、“信用拆入”,隶属于“拆入资金”科目,属于一级科目;
【同业借款】在银行体系一般没有通过借款来进行融资一般直接通过【同业拆借】进行负债;
【同业存款】在我方融入时口语称之为“同业存放”,属于“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科目下,属于一级科目。
【同业存单】在我方融入时,隶属于“债券发行”科目。
2.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一、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即具备冗余头寸的法人(或法人授权分支机构)将资金拆借给头寸短缺的金融机构。拆出方需要对拆入方进行授信,不同机构的授信管理不同,一般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也有些会将综合授信具体切分到各个业务当中。
监管文件:《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2016)等。
期限:不同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入期限不同,拆出期限则取决于拆入方的最长期限。政策性银行、中资商行及其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最长期限1年;金融资管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期限3个月;企业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管公司最长期限7天。
量: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政策性银行最高拆入和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中资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企业财务公司、金融资管公司、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00%;
计息:以A360计息,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并在该基础上加减点。目前Shibor的公布时间为11:00。
实战意义:过去信用拆借市场分场内和场外,场外即双方协定交易要素并签订合同,线下划款完成清算,随后向人民银行相关科室报备。场内则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完成,自动生成拆借合同并完成交易,无需额外报备。由于场外交易在合同内容、清算流程中存在一定操作风险,所以现在基本已停止,目前我们认为场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业借款业务了。
二、同业借款
做为同业拆借的子类业务,一般认为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在各项交易要素的限定上与拆借均有所不同。
监管文件:《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2),但在该文件中,很多内容都不是很清晰全面(如参与机构等),《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等。
期限: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3年)。同业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借款期限的一半(但根据127号文,不得展期)。
量:根据《暂行办法》,同业借款双方借入与借出资金规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进行考核。借入方同业借款月末余额与其人民币总负债月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 40%。实际上由于是银行类机构向非银类融出,主要受到授信影响,以及127号文当中第十四条“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计息:同业借款的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承诺费的收取方法由借出入双方约定。
实战意义:由于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属于场外交易,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相对而言多了很多“个性化”内容。 近年来最常见的业务即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同业借款给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主流期限为6个月至1年,借款方则一般会将款项投资于更长期限的资产,甚至长达三五年。
三、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两者在账户界定和用途上有着严格的划分,原则上不能串用。
结算性同业存款账户一般用于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等用途。例如正常情况下银行分支机构需在当地人行开立账户并划入部分头寸用于日常现金上下解(当天来存现金客户多了就上解给人行把现金送过去变成账户头寸;反之来取款客户多了则下解从人行提款)。当一些银行在当地业务较少(或其他原因)未在人行开立账户时,可通过在其他银行开立结算性账户由其他银行扮演现金上下解的中间代理角色;又或总行未接入某些特定支付结算系统(例如人民币跨境支付CIPS系统等)需要他行代理支付结算,也需要开立结算性账户。
投融资账户用于融资后再投资(或之前投资资产未到期但负债到期的头寸缺口补充)。相对拆放,存放同业在流动性危机时的“理论风险”更低。前者将头寸直接转入以对手方机构名为户名的账户,交易过程中头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出资方在业务截止日前持有的是对该金融机构的债权;而存放同业是将头寸转入了己方机构在对方机构开立的己方同名账户,并未发生头寸“所有权”转让,融资方只是在该期间内得到了该头寸的“使用权”。当发生流动性突发情况如资金未能在到期日清算,前者定性是业务违约,而后者定性为兑付危机。更极端的情况当银行面临破产清算,清偿优先顺序是存款优先级更高其次才是债务。
监管文件:《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351号文,1999),《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20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178号文,20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387号文,2014)
条件:需要授信,融出方需要在融入方开立账户,融入方必须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金融机构。
计息:A360。非常灵活。
期限: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同业存款的监管文件,但是127号文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量:同样受到127号文限制,在授信范围内,同时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50%。
实战意义:优势:1)利率可以偏离市场;2)期限更加灵活:如对于基金产品等,由于同业存款可以有提前支取协议,在产品大额赎回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终止存款,更灵活。3)突破同业负债占比:根据127号文第十四条,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使银行的主动负债受到很大限制。而同业存款业务中,可通过保险协议存款进行融资规避该限制。根据《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351号文,1999),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办理的一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水平的存款品种,金额最低3kw,期限最短5年,保险类机构在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计入“一般存款”科目而非“同业存款”。2015年387号文出台后有了更多选择:“2015年起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纳入存款统计口径, 新纳入存款口径的存款包括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
风险:由于没有统一的中央交易网络所以在询价议价、账户开立、支付清算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点对点、分行对分行的情况。信息不透明不统一,在定价、款项用途等方面非常具有灵活性也隐含很多风险。近年暴露出不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事件都是在账户开立、用印等过程中爆发的。以账户开立为例,根据178号文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需采用面签制度,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还要照相、录像,需要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
四、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监管文件:《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
条件: 授信(比较特殊的是某些金融机构有授信即可投资,投资后不会扣减给对方授信额度),融入方(发行方)必须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融出方(投资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计息:1年以下固息(贴现发行)为A365,一年以上浮息为A360。
量:发行量(存量)不超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
实战意义:优势:1、完善货币市场定价机制:在同业存单发展前,货币市场利率定价主要方式为Shibor,报价单位为几家信用等级比较高的大型银行。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参与报价的机构有限,所以对中小型银行的利率指导意义有待加强,没法更好的反应市场真实的供需关系。同业存单的发展有利于修复Shibor,尤其是中长期限上的Shibor定价机制,同时也是推动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助力。
2、增加主动融资渠道: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一般性存款的稳定性和规模不如传统大型银行,所以在业务发展过程当中,主动负债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商业银行传统的主动负债主要依靠同业之间的批发性融资,包括了前面提到的信用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等,而同业存单的发展,扩宽了银行业机构的主动融资渠道,丰富了流动性管理工具的多样性。
3、减少操作成本及操作风险:同业存单的发行由于流程高度标准化,可以在面向市场众多交易对手时高效运作。这在头寸管理的真实操作环境中,是很现实的问题。如在集中吸收负债的密集期,每天有大量的资金来往,通过吸收同存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从开户到存单开立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意外都有可能导致头寸临时变动。另外一个现实的问题即分支机构通过业务所赚取的费用,也许尚难覆盖差旅所需的成本。
4、便于监管统计:同业存单统一托管在上清所,在公告发行、缴款登记、付息兑付等环节方面具有高度标准化、规范化的特点,这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同业存单的数据采集、分析、管理等方面的能力的增强。与之相比传统的同业存款等业务,存在大量“个性化”定制条款,如“提前支取”,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异常交易”,包括在记账过程中的“账实不符”等等。
5、不占用广义信贷规模:相对于利率债及企业信用债而言,银行购买同业存单不占用MPA的广义信贷。但这一点,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是相同的(融资方是银行类机构时)。
6、同业负债占比:部分银行根据387号文,未将一级市场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购买的存单纳入同业负债占比,有时会在中介处募集到银行资金后,委托非银机构代投。但该点的合理性、可持续性存疑。
五、总结
综上,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最传统的资金融通工具,在资产端隶属于“投资”类科目下(现金、存放央行、存放同业、贵金属、各项贷款、投资等并列),在负债端属于“拆入资金”科目下(与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交易性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吸收存款等并列),拆借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拆借网络(场内,外汇交易中心)成交生成标准化合同,并将头寸直接转入对方的账户;同业借款是同业拆借的子类业务,一般是通过场外市场(线下)签订合同,由银行拆给非银的投融资性质的业务;同业存款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后者用于主动发起的融资再投资,场外成交后将头寸划入在对方机构开立的己方账户,合同上有很多“个性化”内容如提前支取等,是13年前同业市场“各种玩法”的基础;同业存单在负债发起和投资上,介乎同业存款和债券投资、发行之间(从各项监管指标的测算上来看),标准线上化操作,成本低风险小更稳定,目前在各项监管指标当中存在一些政策红利(类似ABS),但未来也存在调整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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