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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八年初在《上海金融》发表的文章(收存)

一九八八年初在《上海金融》发表的文章(收存)

作者: 蔚海山庄三六子 | 来源:发表于2023-11-28 18:35 被阅读0次

    商业企业承包后信贷工作面临的问题

    工商银行盐城市支行 顾振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商业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制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商业企业的承包、租赁,给银行信贷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1.借款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以往借款合同的借方一般都是公司、总店,这些单位都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承包、租赁后,实行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商店,般都要求单独在银行开户,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但承包、租赁的门市部、商店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能否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即能否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却不明确。

    2.客户的数量、规模、借款金额发生了变化。承包租赁后,众多的门市部、商店都要求直接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客户规模小、数量多,借款金额小,使银行商业信贷人员的数量与变化后的情况不相适应。

    3.企业资信发生了变化。承包、租赁后的门市部、商店,资金少、实力小,一旦发生亏损或灾祸,很可能失去偿债能力。债权人的风险使银行不敢轻易向其发放贷款。

    这些问题制约着商业企业承包、租赁制推行的进程,也给商业信贷工作带来困难。为此,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措施:

    1.对承包、租赁后的门市部、商店进行法人资格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成为借款合同主体的资格。法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有自己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承包人、承租人对其所承包、租赁的门市部、商店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的权利。因此,严格地说他们实际上没有自己的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银行不能与其签订借款合同。但由于承包、租赁经营是改革的产物,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法律还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某些承包、租赁合同,只要订明承包人、承租人对其所承包、租赁的门市部、商店具有处分权,经过法定登记就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2.在公司、总店建立“内部银行”。将公司、总店的财务部门改为内部融资机构,各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商店在其开立存贷帐户,内部资金不足调剂,由“内部银行”以公司,总店的名义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再转给下属门市部、商店。“内部银行”可向下属门市部、商店按比例收取管理费。这样可解决三个问题:(1)可以解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商店向银行借款问题;(2)可以简化银行的信贷工作,(3)可以解决承包、租赁门市部、商店的资信问题,减小债权人的风险。

    3.开办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承包、租赁企业由于资金实力小,商业信用难以开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承包,租赁的门市部、商店在发生交易时,可开出由其所属公司、总店的“内部银行”承兑的汇票。这样,卖方风险减小,容易成交。

    4.实行担保、抵押贷款。对一些具有法人资格的小型商业企业,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的担保,或提供价值充裕并可以变现的资产作抵押。否则,银行不予贷款,或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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