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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规范民办中小学的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

必须规范民办中小学的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

作者: 岁月印象 | 来源:发表于2018-08-21 00:47 被阅读0次

    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规范民办中小学的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不仅事关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更事关整个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有效治理。

    必须明确规范民办中小学的

    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

    不能不承认,生源质量的好坏,对于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升学率的高低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一些地方,由于受片面的教育政绩观的影响,以各种方式挣抢生源,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做法大行其道。由于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件》规定:民办中小学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在挣抢生源、扰乱中小学教育办学秩序方面,民办中小学充当着急先锋的角色,产生的弊端已经十分严重:

    一是导致地方政府教育投入的“挤出现象”,诱使公办中小学改制,转嫁政府的办学责任。山东省某县,二中率先改制后,一中也跟着改制。为了平息社会舆论,改制后的一中名义上每年保留800个公办学位,其它学位则按照民办机制在全省进行招生。据了解,这所学校每年运行经费至少需要8000多万元,而当地政府每年拨付的财政资金只有500万元,学校只好拼命通过在全省招收高价学生来维持学校的运转。

    二是导致公办学校被民办学校的“绑架现象”,胁迫公办学校以各种名义举办民办学校,通过民办学校“占坑”抢生源。5月,笔者在某省参加基础教育改革座谈会,该省实验中学校长告诉我,在省城没有一所公办高中不办民办学校,不然就招不到好的生源。在这些地方,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不分,法人、财务、教师都不独立,甚至教学场所也不独立,各种问题交织,埋下了许多隐患。一方面,当地教育生态混乱,另一方面,抬高了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成本,教育界和人民群众意见都很大。

    三是导致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的“塌陷现象”,严重破坏了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的内生动力。一方面,在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所谓高升学率的宣传诱惑下,教育欠发达地区的一些地方干部千方百计地将自己的子女送到这些民办的初中、高中读书,导致老百姓对当地的学校教育失去信心;另一方面,没有关系、没有门路的普通老百姓的子弟,学习好的、成绩高的,只要能负担高额的学费,也趋之若鹜把孩子送到远离家乡的民办初中、高中学校读书。其结果,导致这些欠发达地区的“教育失血”(优质生源流失、办学经费流失)现象日趋严重,出现了教育发展的恶性循环。

    四是导致日趋严重的地方政府教育治理 “失灵现象”,民办中小学每年到各地抢生源,严重扰乱了教育秩序。很多民办高中学校跨地域招生,通过各种方式“强挖”所谓优质生源,以免学费、生活费、住宿费,同时许以所谓高额奖学金,甚至不惜重金花钱买学生,扰乱招生秩序;一方面,严重扰乱了各地的招生秩序;另一方面,严重腐蚀了社会风气,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另外,部分民办学校高额收费,动辄10余万,群众的经济负担越来越重,群众意见很大。

    五是导致日趋严重的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助推现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中小学则通过各种考试方式掐尖,招生与各种培训、竞赛证书挂钩,以及采取各种面试、考试的方式招生,致使小学生、幼儿园孩子参加各种培训班,严重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与当前中央减负工作不相符,成为加重中小学生甚至幼儿园孩子课业负担的“推手”。

    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范民办中小学的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不仅事关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更事关整个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有效治理。在此,我们建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高中的招生范围做出如下规范:民办普通中小学的招生范围应限定在有权批准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辖的公共服务范围之内。

    之所以对民办中小学的招生范围做出上述规范,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的:

    一是符合权利与监管职能相适应的管理原则。教育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办学许可权责单位必须有能力加强对其所批准的民办学校办学者的管理。把民办中小学的招生范围限定在有权批准它的主管部门的权力可以行使的范围内,否则,超出了这个范围,办学许可权责单位难于以履行其监管责任。不能不承认,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不规范招生带来的各种乱像,与民办中小学批准举办机关的监管能力不匹配直接相关。

    二是符合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中小学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是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尽管高中教育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但从我国高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看,也是各地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公共服务职责,政府必须承担主体责任。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举办一些民办中小学,也是为了更好地为当地的老百姓提供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弥补当地公共服务能力的不足,而不是为了超越服务范围,为外地的老百姓提供所谓公益性教育服务。因此,举办地政府无权也不应当审批民办学校在其他地方招生。

    三是维护民办中小学和公办中小学同等法律地位。从法律地位看,公办中小学与民办中小学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同等待遇。同等的招生权,是公办中小学与民办中小学享有的同等待遇的其中应有之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不能违背其上位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民办中小学特殊的招生权。公办与民办学校应当在招生范围、程序、方式等方面政策一致,不应享受超国民待遇。其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就已经明确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严格控制跨地市、县区招生的学校数量。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确定的招生范围加强监管。坚决制止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行为。平等竞争的原则。

    四是维护区域教育生态,保障区域教育健康发展。从多年来民办学校的招生实践看,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导致教育欠发达地区“教育失血”现象越来越严重,致使民办学校发达的毗邻地区“教育塌陷”严重,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越来越低,严重破坏了区域教育生态,影响了区域教育的健康发展。

    五是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不能不承认,许多民办教育举办者之所以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就是想通过抢生源这个法宝,迅速占领教育制高点,打跨公办中小学,形成对优质生源的“垄断”局面,然后通过高收费,获得高回报。拿掉民办中小学争抢生源这个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制度“毒瘤”,促使公办和民办教育举办者真正做到“有教无类”,对于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和科学的教育观,促进我国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让民办教育回归教育本源,吸引真正的公益性教育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

    六是减轻中小学过重的课业负担,保障中小学生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的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切断各种校外培训与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利益链条,有利于规范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市场,减少广大人民群众迫使中小学生参加与升学挂钩的各种校外培训活动的功利性冲动,有助于从根本上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学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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