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军临 广州社工 邂逅社工
“目标”在社服界是一个高频词汇,同工们经常会受到来自上级、督导以及评估专家的提问,诸如:“这个项目的目标是什么?”、“这个个案的目标是什么?”、“这个小组的目标是什么?”、“这个活动的目标是什么?”等问题屡见不鲜,以至于每当同工们在撰写服务计划书时,都会一次又一次接受来自灵魂深处的拷问:“我这个服务的目标是什么?”。
“目标”在社会服务的专业逻辑中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的表达,也是评估服务成效的标准,因此“目标”才会被如此地重视和强调,也自然成为了训练同工专业思维能力的重要一环。
笔者希望结合自身的实务、督导和评估经验,与同工探讨如何制定社会服务界的“好目标”。
在谈如何制定一个好的服务目标之前,笔者先尝试从过往所遇到的同工撰写的“目标”中总结几点共性的特征。
一将目的等同于目标
将目的等同于目标这种情况大多数出现在新入职社工群体,例如:“提升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提升青少年的自信心”等类似目标大量涌现,直至在服务计划书模版上同时出现“目的”和“目标”两个字眼,新入职同工开始陷入混乱:“这不都一样吗?”。
为了让同工更好地理解和区分“目的”和“目标”的概念,在此举一个例子,如“提升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这种类型属于目的;而目标则是比目的更加具体细化,如“居民至少能够参加三次以上的社区志愿服务”。
“归属感”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属于目的;而目标则需要将“归属感”进行操作化定义,即对社区有归属感的行为表现是什么,如愿意参与社区事务、保护社区环境等可以看得见的行为。读者不妨以“自信心”为例,自行思考下目的与目标的区别。
鉴于新入职同工在制定服务目标时常犯的此类误区,不少社会服务机构会引入管理学中目标制定的“SMART”原则,以便同工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制定目标的一些方法与技巧,笔者在此不展开介绍这个原则的内容,有需要的同工可自行学习。
笔者想带出的是在引入“SMART”原则后同工所制定的目标的新特点。
二将过程目标等同于成效目标
不少同工学习了“SMART”原则后,在制定服务目标上自信满满,胸有成竹,如:“至少80%的参与者能够了解社工的服务”、“至少70%的参与者能够报名参与后续的社工服务”、“与案主建立良好的关系”、“收集案主基本信息”等。
乍看之下都达到了具体可量化的标准,但社会学或者社会工作与管理学的视角和理念不同,社会服务更多是“需求为本”,因此社工所制定的服务目标导向应该是从服务对象本身出发,而非从社工的工作任务出发。
为了更好地阐述此类目标所涉及的误区,笔者引入两个名词概念:过程目标与成效目标。成效目标是指服务对象所发生的改变,诸如态度、认知、行为等方面的改变。而过程目标是指社工所采取的一些行动或服务以促进成效目标的达成。
举个例子,“半年内减肥10斤”是一个成效目标,而要达成这个目标,将会制定一系列的过程目标,如“每天跑步1小时”、“每天至多1餐含米饭”等等。上述同工制定的目标如“让服务对象了解社工服务”、“建立信任关系”这些皆为过程目标,社工需要思考达致过程目标后希望促发服务对象何种改变,才是最终的“成效目标”。
三将服务指标等同于服务目标
此类误区常见于项目目标的制定,不少项目计划书中的目标表达是,完成多少个个案;完成多少个小组、活动,达到多少人次。在专业定义中,这些并非目标,而是指标,即工作量,不能有效呈现服务对象的改变或服务的成效。
笔者结合自身经验简单总结了社服界目前常见的一些关于“目标”的误区,最后简单分享下个人认为社会服务中“好目标”的基本要素:
1、从服务对象需求出发。
笔者在前文中已提到,目标即是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的表达,亦是评估服务成效的标准。因此,一个好的服务目标必然是从服务对象自身的需求出发,而非是从社工自身或工作要求出发。“服务对象需求为本”是社工专业思维的体现,如现在全国推行“社区禁毒教育”,若然社工的目标导向仅仅是以宣传禁毒知识为主,没有结合当地居民对于毒品的认知与学习需求,与居委会社区教育或学校讲座又有何区别所在。
再如“与案主建立良好关系,促进案主对社工的信任”此为社工开展工作的目标,并非是案主自身需求的表达,因此可以优化为“与案主建立信任关系,增强案主自我改变的动力和信心”。
因此,建议社工能够在制定服务目标时,对标此项原则,从服务对象需求出发制定服务目标。
2、关注服务对象的改变。
何为“服务对象的改变”,即关注服务对象在态度、认知、行为、能力等方面的变化。强调服务对象的改变,原因在于目前很多同工制定的目标大多数围绕的是“事工性”任务目标为主,如“让更多青少年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学习更多禁毒知识”,而忽略了服务对象本身的需求满足和能力成长。
重视关注服务对象改变原则,可进一步优化目标,如“引导青少年通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提升青少年的团队合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对社区的适应能力等”。
3、服务对象能参与其中。
此类原则常见于个案服务当中。个案服务过程中,案主的需求往往由社工的专业评估所决定,尤其是非自愿求助案主,因此,在制定个案服务目标时社工占据主导位置,案主碍于各种因素缺乏目标制定的参与感,从而导致在后续服务跟进中案主缺乏改变的动力和意愿,难以取得进展。
如在跟进辍学青少年个案中,同工往往会遵循社会规范的观念而制定了促进案主重新上学的目标,而忽略了案主辍学背后的需求是什么,从而导致案主缺乏执行目标的动力甚至出现抗拒行为。
好的目标具有激励功能,原因在于当事人参与感的建立,一个好的服务目标能够体现服务对象参与感与价值感,从而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在执行目标过程中自然事半功倍。
上述的三个原则,适用于所有社会服务目标的制定,当然需要结合其他学科在目标制定方面的知识和技巧,但更为重要的是在引入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清晰和重视社会工作理念的核心位置,才能让服务具有“社工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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