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案件范围1 2 3: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自认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一人或数人的自认仅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而必要共同诉讼因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须“合一确定”,故只有全体共同诉讼人共同作出的自认,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部分共同诉讼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否认的,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同时,为防止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以消极态度妨碍诉讼进行,对于就己不利的事实消极应对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适用拟制自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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