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公司法》(2014年初实施)采用认缴注册资本制,公司如雨后春笋,且,“注册资本”栏目信手而填, 1000万级别比比皆是,1亿级别的也不稀罕。
本人忧心忡忡,因为,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诚然,公司注册资本不必经验资程序,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即可,但,这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只认不缴”,也不是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股东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那么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当债权人向公司索偿时,股东的清偿责任也随之加重。加重到什么程度?即加重到公司的整个认缴资本。信手填写注册资本为1000万,则须承担1000万元的责任,注册资本为1亿,则须承担1亿的责任。
比如,甲乙双方为成立公司而准备了50万元,其中,甲40万元,乙方10万元。现在甲乙在注册资本上有几种选择:(1)注册资本按50万元,则甲乙实缴资本到位了;(2)为了显示实力,注册资本填写为1000万元整(其中,甲认缴900万元占90%,乙认缴100万元占10%),实缴到位50万元整,还有950万元须认缴。现甲乙共同成立的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债务达到800万元整。按方案(1),因为实缴资本到位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甲乙双方不需继续承担偿还责任。按方案(2),甲乙双方须增加责任950万元,故,其需要承担800万元债务的清偿。乙方只有10%的股权,是否只要在其认缴的100万元额度内承担责任呢?否,乙方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乙方需要对外承担800万元债务,清偿之后再内部与甲方按股权比例分摊(就像替人担保一样,先偿还外部债务,再内部追偿)。
另外,如公司经营不善,解散、清算、注销。在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将作为清算财产。
本人认为,创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选择实缴并进行验资,使得“公司”这种企业形式能够充分发挥它的风险隔离效果。
如果可以重来,你会怎么选择填写注册资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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