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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作者: Vincent0215 | 来源:发表于2021-07-08 18:49 被阅读0次

知识点:

【理解】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一)债的概念

债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归结为如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二、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项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3、无因管理(学雷锋)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4、不当得利(意外之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获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1年教材变化:

21年教材变化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侵权 21年教材变化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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