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能不能做原告,要看在什么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之中。
法律关系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比如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等。其中的法律主体是平等的。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与参与的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地位是平等的。行政机关可以签民事合同,其合法权益也可能会被侵害。
政府机关如果认为,其他民事主体(包括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如果对政府机关违约,就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人民法院起诉对方,这时候,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没有问题的。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职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会有行政行为,会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有时候,会有人探讨,究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能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这个,在行政诉讼法里有明文规定,不可以。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这个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权做行政诉讼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主动发起行政诉讼。
与此相关联的是,行政机关也无法作为申请人发起行政复议。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的本意,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就是为了将行政活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以,作为被监督方的行政机关无法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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