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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辩护工作有哪些技巧与误区?

侦查阶段辩护工作有哪些技巧与误区?

作者: 布法时刻 | 来源:发表于2018-08-05 21:01 被阅读2次

    ——深圳律协刑辩规范化培训学习笔记

    2018 年 7 月,深圳律协举办了「刑辩规范化办案技能系统培训月」系列讲座。因为时间问题,个别场次没办法到场参加面授,只得通过线下「补课」。现将部分内容整理为学习笔记,仅用于学习用途,感谢深圳律协和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顾宁律师的授课。

    侦查阶段一直是刑辩律师「兵家必争之地」,包含黄金三十七天、审查逮捕关键七日等重要节点,也是接受委托后、展现律师水平的开局战役,十分关键。常规项目就不再赘述,重点整理一些技巧和误区。

    1. 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介入案件,也不能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刑诉法》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策:律师在此环节可以作为法律服务者参与,可以签订专项合同或顾问合同。


    1. 律师纰漏案情义务有界限,涉及办案人员、证人信息等敏感事项不可纰漏

    律师作为授权委托合同的一方,有如实告知案情和工作进度的义务。但告知案情并不等于所有细节均纰漏或者卷宗直接给其翻阅,律师心中要有风险意识,涉及他人敏感信息的不要告知,否则会带来很大的职业风险。


    1. 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办案机关都会审阅,但采纳的标准是:有依据、有理由、有帮助

    作为前检察官,对此感受也很深。收到法律意见,不可能完全不审查,因为办案人员也怕遗漏办错案承担责任。但是只有有事实、有依据、有建设性的法律意见才会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或被采纳,和文书质量高低有很大关系。

    1. 不同案件中存在关联的嫌疑人,同一律师要谨慎接受代理

    两高、三部、人大《实施刑诉法规定》:4.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1. 律师手续齐全要求会见,除会见需许可的特殊类型外,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见到嫌疑人、被告人

    《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两高、三部、人大《实施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 侦查阶段按照捕前、捕中、捕后安排四次会见,每次重点不同

    第一次会见:解决互相信任关系问题。首先,先转达家属关怀,转述其家中情况,拉近与嫌疑人的关系;其次,要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平等性,比如称呼、语气等;再次,告知权利义务及法律规定,特别是告知其要认真核对笔录,有修改笔录的权利,询问有无侵犯其权利如刑讯逼供、监所外讯问等情形、介绍涉嫌罪名的相关犯罪构成和法律规定;案情部分重点询问办案人员的讯问及嫌疑人作答情况,部分超出内容要谨慎记录;同时,要重点了解是否存在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二次会见:在提请批捕前,为不予提请逮捕、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做准备,更新讯问情况、案件进展。

    第三次会见:逮捕期间,重点核实证据是否变化,检察院提审情况。

    第四次会见:批捕后,主要是做好思想安抚。为侦查终结前的辩护意见做准备,注意收集影响办案单位结案对嫌疑人有利的情节。要比办案机关对案情和法律吃更透才可能被采纳。

    1. 律师会见笔录是律师自我保护的关键证据

    对当事人不利内容慎重记录;有特殊用途的内容,应将相关内容记入;嫌疑人想翻供,建议记入笔录,并记入律师告知其风险和后果等内容。在任何国家,鼓励翻供都是违法行为。


    1.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尽量少接触被害人、证人,更不能取证

    《刑诉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侦查阶段,检察院、法院会以案件流程没到为由推脱,所以很难获得取证批准。在该阶段,涉及调解、和解的,家属直接做最好,律师必须介入的话也要注意分寸和风险,不要涉及案情。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要出现确认犯罪的内容。

    1. 和办案单位的沟通应放在会见工作后,以便全面了解案件,有效沟通

    具体沟通程序为:首先,自我介绍,递交材料;其次,依法了解当事人涉嫌罪名、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侦查机关已经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再次,沟通内容应包含程序和实体两部分。能否变更强制措施、有无从轻减轻情节,有无申诉控告。

    1.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有「高压线」

    首先,要做价值判断、取舍和风险评估,区分物证、书证和直接证据,其中言词证据的稳定性极差,受主观影响大,高风险案件范围:行受贿;证言不稳定;证言是孤证;证言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影响到案件判断的等;其次,要注意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实践中教唆翻供定为伪造证据罪;再次,风险较小的证据类型:品格证据、物证书证,提交人要签字。


    1. 要对立案审查期限进行监督,注意保留提交证据时间的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6)》第六条: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六十日。所以要监督答复时间,索要提交材料的手续。若办案单位不出具手续,要注意保留照片、视频等作为提交时间的证据。

    1. 法律文书应参照公文写作格式

    标题为宋体二号不加黑;正文仿宋三号,最小不应小于小三号字;一级标题黑体不加粗;二级标题楷体;阿拉伯序号后为点而非顿号;间距 30 磅。如果必要律所可以在法律文书之后加盖印章。

    1. 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

    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剖析;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严重性;初犯偶犯;严重疾病;表现较好;过失犯罪;未成年人;悔改表现;稳定的职业和固定住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归案;被告人不知道举报人或者证人的情况;证据已经收集完毕等等。

    1. 逮捕后才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而非提请批捕当时

    《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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