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件小事引发的思考:
事情发生的主人公是一个自称笑友的“女主角”,在一个500人的付费学习群内,私自加好友,“众筹”得到app付费课程,被人举报后,遭管理员警告,而这位“笑友”,理直气壮、逻辑混乱、三观尽毁的回击,实在令人感觉滑稽。
何为他们所谓的“众筹”?例如:李笑来得到专栏“通往财富自由之路”售价199元/年,他们购买后,群里再把内容分享给别人,收取一定的入群费用。这种组织通常会把得到全部付费专栏都买下,针对不同人群,组织不同的群来售卖,例如每人收取50元,4人回本,8人翻倍赚,于是,就到处拉人入群,靠这种方法赚钱。
群里论战完毕,我尝试着加该“笑友”为微信,试图与之单独讨论,通过后对我讲的第一句话大意是:“哥哥,需要看得到课程吗?”(具体的文字我忘记了,扫了一眼就删除了),这哪里是单独讨论,分明是给中年大叔卖保健品的套路嘛!
01.得到app在每个专栏页面都有说明:版权归得到App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侵权必究。
02.“以后不在此群组织类似活动”,言外之意是至于其他群嘛,你管不着,别妨碍“老娘”发财。
关于盗版和侵权,相信大家看第一眼就认定清楚了,这个不需要再做单独讨论和解释了。我比较关心的引发的两个问题:
001.都在讲尊重版权,我们该如何界定原创和版权呢?
原创是创作或发明出的新的作品,是具备唯一性的。你读书的知识笔记,读后的心得体会,大家会根据“约定俗成”的规则对你进行认可,但严格意义上并非原创。(此前我也有误解的)
原创的定义:
原创是独立完成的创作。
原创不属于歪曲、篡改他人创作或者抄袭、剽窃他人创作而产生的作品,亦不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他人已有创作而产生的作品。特指自己写的、非抄袭或转载的博文。
这个含义本不恰当,因网络上已普遍流行,根据“约定俗成”的规则,应予认可。但在这个意义上应该慎用或少用,避免造成误解。
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以上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为此,我们引出另外一个问题:
在公众号或其他文字平台发表了部分别人的原创内容(某些观点或要点),但注明了作者和引自出处,这样规范版权保护原则吗?是违法行为吗?
答案:可以引用,并不违法。
详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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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002.上文中的“女主角”不是个案的,这是一群什么样子的人?
上进的斜杠青年?显然这样讲,是对“上进”和“斜杠青年”的文字侮辱了,并不合适。
错了就是错了,连承认错误的勇气都没有,还无知的狡辩,这算哪门子“笑友”啊?从来不从自己的问题着手,凡是找借口,自己并没错,都是别人的不对。或许还真不是无知,只是不愿意承认自己企图或已经违法获利的事实,给自己的行为找一个看似“合理”的借口而已吧。
你可能会说:“孔乙己,你在这假装什么清高啊,我就不信你没买过盗版书,没看过盗版碟?”
当然看过,在我读书时的那个小镇,或者整个县城可都找不到正版书籍,在某些边远穷困地区,盗版可能一定程度上还加快了书籍和知识的流通,但我们当时是没选择的。
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有责任。
当我们可以有选择权的时候,无论是从私德还是公德来看,是不是可以主动选择原创和支持正版呢,至少可以选择不作恶,让写作的人有尊严的赚钱。毕竟,这样才会有更好的原创作品呈现,受益者同时也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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