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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艳情小说”

所谓“艳情小说”

作者: 步仁章 | 来源:发表于2014-01-20 22:47 被阅读853次

    “艳情小说”,可算是一个古老、稀罕而又新鲜的名词。古老在,早在唐代就有记录;稀罕在,自唐以后一千多年绝少有人使用;新鲜而富于刺激则因为,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大陆重版明清白话通俗小说,许多即冠以“艳情小说”名目,还往往加上“禁书”、“孤本”和“宫廷藏书”等广告语。可用“艳情小说”名之明清淫秽小说或才子佳人小说,实在是有点不伦不类的。

    一,“艳情”本义

    “艳情”的本义并不新奇,就是指男女爱情。中国大陆编写的《汉语大词典》即作此解。大陆一九四九年以后编写的《辞海》未收录此词。

    《汉语大词典》“艳情”词条下,收有两个例句:一是唐骆宾王写的一首题为《艳情代郭氏赠卢照邻诗》,这可能是“艳情”一词在汉语中的首次出现;另一是近代林纾在其《译〈块肉余生录〉序》:“其长篇可以寻绎者,惟一《石头记》,然炫语富贵,叙述故家,纬之以男女之艳情,而易动目”。

    一个词,两个例句,相隔千年以上,应算是稀罕的了。其间是否还有其他使用?笔者孤陋寡闻,还不曾见过。明末通俗小说《隋炀帝艳史》,卷首有一篇“叙”,前半段如下:

    古君天下以艳称者,无如汉武、唐玄。一以伤悼之赋,一以长恨之歌,至今令人神往固也。虽然,君天下者,何求弗得,而沾沾于协律之弟、杨氏之儿哉!倘少君方士之术不灵,有若新垣平者,则郗嘘郁抑,两君必将憔悴以死,曾五石粟田舍翁之不若,而乌乎称艳!是知问艳于四时,要不在于溽暑严寒也;征艳于卉草,要不在于苍松劲柏也;乞艳于姿华,要不在于籧除(加竹字头)戚施也。故有惊而称艳,喜而称艳,异而称艳,犹有妒而称艳者。

    名为《艳史》,说了许多“艳”,却未说到“艳情”。

    李渔《窥词管见》中有一段话:“意新为上,语新为次,字句之新又次之。所谓意新者,非于寻常闻见之外、别有所闻见而后谓之新也。即在饮食居处之内,布帛菽粟之间,尽有事之极奇,情之极艳者。”

    “情之极艳者”,应该就是对“艳情”的简明注解,若再进一步,不外就是艳丽绮靡的男女爱情之类,可还是没用“艳情”一词。

    在汉语中,“艳”与“情”是两个可各自独立使用的字(词),“艳情”是由两个独立字(词)组合而成的词汇。如此组词法,汉语中最为常见,许多由此组合的词汇,由于长期、反复和广泛的使用而逐渐稳定,并往往具有扩张性的衍申新义,如“爱情”、“色情”。

    由“艳”字(词)组合的词汇,虽然有一些,但较为稳定、常用的词汇却不多,有限的几个如“艳词”、“艳曲”、“艳遇”等等,“艳情”却不在其中。从字面上,当然能够理解“艳情”的大致意思,但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罕见词汇,在现代以前,更未成为一种名目,用来指称小说。

    二 “艳情”用于小说名目始于盐谷温

    “艳情小说”作为小说名目,最早始于日人岩谷温。盐谷温在其《中国文学概论讲话》有关中国古代小说的研究篇章中,将唐代传奇小说分为四类,冠之其中一类的名目即“艳情”。盐氏说明,“艳情小说”是有关“佳人才子的艳话”,唐传奇《霍小玉传》、《李娃传》、《章台柳传》、《会真记》、《游仙窟》等即属此类小说。

    笔者未曾通读过盐谷温《中国文学概论讲话》,仅读过其中由君左译的有关中国古代小说的篇章,刊于商务印书馆一九二七年版《中国文学研究》上。盐氏的日文原版,作者亦不曾见,不知盐氏“艳情”用的是什么词汇?据作者推想,盐氏的日文原文,很可能直接用的就是“艳情”这两个汉字。

    日文中原有“艳”、“情”两个汉字,也有这两个汉字组合而成的词汇。日文“艳情”的意义,与汉语“艳情”意义相近甚或相同,连读音也近似。不同的是,日文“艳情”却是个较常使用的词汇,一般词典中均可查到。究竟何时,日文引入这两个汉字,今天已难以弄清。唐代是中日文化交流、主要是日本向中国学习的繁盛时期,但要说,“艳情”这一词汇,日文就是从骆宾王那首并不著名的诗中移用过去的,似乎有点勉强。更可能的情况是,“艳”、“情”两个汉字,日文分别从中国引入,而后在日文自行发展中加以组合,再逐渐凝固成一个常用词汇“艳情”。时至二十世纪初,盐谷温研究中国古代小说,将“艳情”为唐代传奇小说分类命名,“艳情”才得以重新进入中国本土。这一过程,颇类似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出口转内销”。

    不过,盐氏的转中国本土内销之举,并不曾使“艳情”这一词汇为人们普遍认可。盐氏的《中国文学概论讲话》虽然是现代最早的中国古代文学研究著作之一,为中国研究者所熟悉,但对小说分类,很少有人依照盐氏而以“艳情”作为小说分类名目的。

    有极少数例外。谭正璧三十年代出版的《文学概论讲话》,在谈及唐代传奇小说时说:“艳情一类的杰作,有蒋防的《霍小玉传》,元稹的《会真记》,白行简的《李娃传》……至如李朝威的《柳毅传》,沈下贤的《湘中怨》、《异梦录》及《秦梦记》,裴鉶《传奇》中的裴航与崔炜传……等,则都是艳情兼神怪的著作”。此处的“艳情”,可看作是对盐氏分类名目的顺手沿用,因为就在这段文字之前,谭介绍了盐氏对唐代传奇小说的四种分类。朱自清的《经典常谈》,在谈及唐传奇小说时,也说到“艳情”小说和其他小说内容之分,这显然也如谭氏一样,读过盐氏论述后的顺便沿用。

    三 近年“艳情小说”时兴的缘故

    近年“艳情小说”的时兴,起始原因在台湾,在于台湾“艳情小说”的引进大陆以及台湾用语的影响。

      这里要说明的是,前面推测的“艳情”一词在日文中的发展演变,对中国大陆本土并无影响,对台湾则不同。因为,台湾自甲午战争后有半个世纪之多的日本殖民史,日本文化对台湾有深刻的影响,日文中许多词语,为台湾人民所熟悉,有些更成为台湾的常用语。“艳情小说”名目,是台湾小说研究者普遍使用的词语,并有其确定的含义和指称。这是受日本文化影响而像其他词汇那样接受了“艳情”,还是直接沿用盐谷温,难以弄清。但这一词汇早在台湾流行,则是肯定的事实。

      大陆小说研究者,至今还难以接受“艳情小说”,至今仍少有人将之作为古代小说的分类名目,学者黄霖在《关于明清的“艳情小说”》一文中说:“最近市场上冒出了一批所谓明清的‘艳情小说’,把那样一批小说统称于‘艳情小说’,恐怕肇始于台湾的天一出版社。”言词之间的不屑,显而易见。

      “艳情小说”在大陆时兴,并非时兴在小说研究者之间,而是时兴在书贩、书商之间和大陆的图书市场上。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明清“艳情小说”的出版成为书贩、书商和一些出版社的热点。许多涉及性描写的明清通俗小说,经过重新排印,配之以艳丽的封面,组成丛书系列,连篇累牍推出,并加以所谓“皇室孤本”、“宫廷禁书”、“海内绝版”等等推波鼓噪,“艳情小说”一时泛滥。不过,即便这样,“艳情小说”的名目,小说研究者仍很少有人使用。

    正如黄霖文章所说,“艳情小说”的源头在台湾,在台湾天一出版社一九八五年出版的所谓“艳情小说专集”。黄霖认为:“艳情小说”实际上“就是历来所说的‘猥亵小说’或‘黄色小说’,一直属于禁书之列。于今易以‘艳情小说’之名,只是选用了一个近乎中性的名目加以重新包装罢了。”但这一说法,过于简单也不尽确切。

      如前所述,“艳情小说”的名目,并非出于台湾天一社的创意,作为小说分类名目首先始于盐谷温,而日文原本就有“艳情”这两个汉字词汇。天一社对“猥亵小说”或“黄色小说”冠之以“艳情小说”,或者是一般选择的泛用,或者因袭盐谷温小说分类名目而特用,也可能是日人已将“艳情小说”用于《如意君传》、《痴婆子传》等小说而直接的照搬移用。三者之中,必居其一,“近乎中性”的考虑可能也有,但绝不会是主要的。

      而对大陆,“近乎中性”的考虑,则又太简单了。大陆一些出版社出版“艳情小说”,是因为在大陆当时环境下,“猥亵”、“黄色”是一个好卖点,既然不能公开名之以“猥亵”、“黄色”,故此用“艳情小说”这个“近乎中性”却又新奇、富刺激性的名目,实在是个不掩其色又较稳妥的选择。从市场反应来看,书商书贩们的目的算是达到了,可这些小说本身,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殊少价值。

      四 “艳情小说”作为小说分类名目不可取

      这里所说的不可取,不是一般反对“艳情小说”作为小说分类的名目,而是认为将之作为明清小说的分类名目不可取。尽管这一名目眼下已为一般人所熟悉,但作为明清色情或淫秽小说的分类名目却不适当且易造成混乱。

      第一,这一名目在大陆没有历史渊源,现代只是由日人盐谷温首先使用的,并不为大陆小说研究者普遍认可。

      第二,盐谷温作为小说名目,只是将其用于分类唐代传奇小说,并没有再将其移用于分类明清通俗小说。在盐氏,显然“艳情小说”只是一个特指名称,而不是一个可随意扩大及于其他的泛指名目。盐氏本人尚且如此,他人更没有道理扩及于其他。

      第三,“艳情小说”,作为小说分类,其内涵并不确定,既不严格而且混乱,既可用于指称中国古代通俗小说中的某类小说,亦可泛指一般才子佳人小说,乃至可指称一切所谓的“黄色小说”。用这样一个理解多歧的名词作为明清一类小说的特定指称,显然是不合适的。

    老步补记:

    如上一篇相同,也是写于十余年前的上世纪末,也未曾发表过。

    此文是一本还未完成的书稿中的一节,有感于黄霖文章的不足,故此从书稿中析出单独成文。

    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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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步仁章:啊,灯草和尚彻底不适合中学生。你真前卫。
      • 此何人哉:是这样的,初中的时候抱着批判的态度看灯草和尚,一不小心竟看如了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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