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邀请文件,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下面是保标招标网整理的关于对招标文件的疑问以及招投标行内专家对此的解答。
一、招标文件有哪些国家出台的标准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局)编制印发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五个标准招标文件,并在《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中明确了《标准文件》适用范围: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标准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采购中,超期的投诉不予受理该怎么办?
1.投诉事项应不超出质疑事项范围,超出质疑范围的投诉为无效投诉事项,财政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也就是说,供应商投诉事项应与质疑事项一致;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审查不应超出供应商在质疑阶段所提出的质疑事项范畴。
2.质疑、投诉都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三、招标人或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作出调整距提交首次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多少日?
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发出后,澄清或修改不可“任性”
关于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距首次提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间隔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其中,《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了一致,即投标文件为15日,资格预审文件为3日。需说明的是,此仅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采取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而言。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和第45条规定的询价方式则明确规定为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竞争性磋商方式又规定了5日;
拓展: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内容、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时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和说明。
只有针对如下这三种情况评标委员会才能要求投标人澄清和说明: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2.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和说明。评审过程中,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说明文件,评标委员会不予接受。投标人也不得借提交澄清、说明的机会,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注意:
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中标,对合同执行有影响的澄清文件应当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作为中标通知书附件发给该中标人。
四、如何理解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响应?
第一种,明确规定的实质性响应。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必须满足的内容(不响应即废标的条款),承诺符合要求,即为实质性响应。
例如: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基本条件和是否满足针对各个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是否接受招标人提出的合同条款;对质量保证期是否满足招标人要求;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提交;是否是联合体投标、投标报价是否合乎规范、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要求;招标文件其他有关废标条款……都是属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第二种,主观判定的实质性响应。即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认为,因为投标人技术、商务或其他存在不满足、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难以满足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判定投标未实质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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