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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在工程领域的应用

竞争性谈判在工程领域的应用

作者: 周风光泽 | 来源:发表于2019-05-17 20:52 被阅读5次

    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划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选定,一般通过招投标确定。但在限额以下的如何选呢?这时,就适合政府采购了。《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或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工程施工200万元以上、规划设计和工程监理50万元以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或邀请招标。在此限额以下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选定。政府采购选定有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两种方式。

    下面重点介绍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依据政府采购法进行的。一般来讲2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该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也和招标一样,有一套程序,政府采购流程如下:

    1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

    2财政局批复采购预算;

    3采购人申报月份采购计划;

    4采购办受理月份采购计划表;

    5采购办审批采购方式;

    6采购办网上公布采购计划上报或下达计划;

    7委托市采购中心采购;

    (1)委托县招标交易所采购;

    (2)主管部门集中采购;

    (3)委托中介代理采购;

    (4)单位自行采购;

    8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

    9发布采购信息;

    10组织开标、评标、(谈判)定标;

    11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该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评分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竞争性谈判小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竞争性谈判小组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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