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检查监督提纲

作者: 周风光泽 | 来源:发表于2019-05-11 18:01 被阅读3次

    一、检查是否为必须招标项目

    施工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实行招标;勘察、设计、监理50万元以上的实行招标。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一是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二、检查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检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检查招标公告发布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五、检查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六、检查招标文件发售期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七、检查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八、检查资格预审情况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九、检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十、检查标段划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十一、检查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十二、检查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十三、检查最高限价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十四、检查排斥性条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十五、检查投标人是否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十六、检查是否有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七、检查是否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十八、检查是否有以他人名义投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十九、检查是否有弄虚作假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十、检查开标情况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二十一、检查评标专家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二十二、检查否决投标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十三、检查中标候选人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二十四、检查公示期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十五、检查评标结果是否有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十六、检查中标候选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二十七、检查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十八、检查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二十九、检查: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检查: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十一、检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程序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十二、检查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的内容与确定成交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工期、质量等应一致。

    三十三、检查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与成交通知书以及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工期、质量等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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