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的四个层次:
表达的意义
论辩的功能
法律的内涵
法治的价值
1,表达:
人只有通过表达才能将自己的意识流确定下来,人们通过交流和记录将脑袋中的意识释放出来,被自己看到也被当下世界见证。
没有表达的人生是可怕的,这意味着这个人头脑中存留过的意识没有真实的来过。
就像历史没有写入那些凡夫俗子一样。
人从他的意识到语言是一个重要的跳跃,如同将房子内凌乱的物件有序摆放,然后请客人来参观,同时呈现自我的审美感。
我们的教育理念不鼓励学生表达,一方面受权威标准答案束缚,学生们在小范围的讨论后总需要一个教科书见解;另一方面那些积极表达者会被视为异类,这与传统文化中谨言慎行和循规蹈矩观念有关。
人类天性中的表达欲望在不断教育的过程中消磨。
一个个不会表达的人组成的社会是方便管理的,因为没有几个人有权利可言。
没有表达,也就不可能让这个世界知道你的喜怒哀乐,也没有人会尊重你的需求。
有人会说“行动比言说更重要”,有人说“实践出真知”,有人说“知行合一”,这些说法将意识和行动割裂开来,一个没有表达的行动不是人的行动而是纯粹的生物性活动。
行动只是表达的一个分支,你在公开场合表达一个观点和你在去实在从事一个有创造力的事情,都同样是表达。
任何的行动都受思想支配,而表达出来的思想才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需要表达的权利。
2,论辩:
论辩的功能有以下几项:
首先是共享思想的产品
其次是检验思想的可信度
最后是拓展和完善思想
形成语言的表达,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交互,在某一人群中形成共识,才能成为大家行动的信条。
而那些形不成统一意见的表达,会在论辩过程中为对话双方提供一个反馈,重新修复表达,再拿到观念市场中交换。
这种论辩为表达提供了一个交流空间,每一个表达者就居住在这个充满欢声笑语的家中。
一个充满表达的社会,一定是一个辩论的社会,因为大家不会只有一个声音。
只有一个表达的社会是最危险的社会,这意味着对除发言者外其他人的死亡。
将论辩视作吵架的社会是病态的,他们能容忍每个个体在头脑中思绪混乱,可以让大众的表达从嘴边退缩到喉咙,却不喜欢人们在公共论坛里说出真实的想法。
道理只有一个,害怕论辩带来一个透明的共享世界,害怕权利意识崛起后的秩序重构。
我们天性中的表达欲,需要一个公开的池塘,在那里我们自由自在的游泳。
因此,现代社会,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论辩自由的权利空间是需要的。
3,法律:
无论多复杂的社会,在论辩之后,都需要形成一种约束个体行动的规范。
这种规范就是个体表达在集体中的凝聚,是一种理性的凭证。
由大众辩论后形成的共识,就是规范社会的标准。
没有个体的表达,和交互性的论辩,规范就可能沦为“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表达。
试想一个个生动鲜活有思想情感的人,为什么不去表达不去论辩而是无理由的服从那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呢?
人类社会在启蒙运动之后形成了法律的观念,法律就是经过论辩的表达后的共识。
承认法律存在的前提必须承认一个正常人具备表达的能力,否则一个人也不具备服从的能力。
对一项恶法的服从也需要理性能力,没有理性的话,人们都会按照自己的标准随意生活。
要注意的是,没有我参与表达和论辩的法律,我是没有遵守的义务的。
法律的对象是全体性而非部分性,资本家有法律意识,工人没有,亦或相反,都是荒唐的。
问题在于,资本家论辩的时候没有允许工人参与进来。
话语权的垄断导致了法律形态的差异,因此忽视了工人的表达权利,他们就会重新制定法律。
服从部分法律的社会永远是不稳定的,因为论辩的公开透明要求全体性。
法的本质是共识。
法的变化,是论辩结论的变化,其背后是各个表达者感受性的变化。
所谓法律自由是公民自由的一个集体性表达。
4,法治:
以法律共识为中枢的社会,才是科学的。
科学意味着在系统中,有一套正义的秩序调节着。
这套法律的标准维系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
没有一个共同标准,不能称之为一个共同体,只能是零散的条块。
仅仅是靠统治者制定共同标准的社会,是悲哀的。
法治社会是对每个人表达的一个回应,是人类理性建筑的大厦。
在个体理性中注入共同体法治观念,也就是公民需要具备的正义感。
生活中我们看到医生无辜牺牲这样的事会愤怒,会去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就是一种朴素的正义感。
问题是,如果没有一个法治社会,个体的正义感只可能是一种宣泄的情绪,可能成为他人心中的一种牢骚。
想建设一个法治社会,需要那些掌握公权力的人进行整体性的推进,因为每个私人只能在局部表达。
一旦掌握公权力的人与整体民众的法治需求产生落差,整个社会就会缺乏凝聚。
只有将法治社会建立起来。
那些富有正义感的人才可能合乎秩序的表达,人们才能在公开场合讨论社会的发展方向,从莫谈国事的顺民转化为热爱公众辩论的公民。
社会各项工作才可能在一个稳定的秩序中展开,人才会在“类”的意义上感受到丰富性。个性才能为文明注入活力。
法治自由的价值大抵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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