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作者: 顿笔 | 来源:发表于2020-07-26 13:19 被阅读0次

    柏拉图通过洞穴比喻来区分假相和真实的世界,前者被称为真实世界,后者被称为理念世界,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现象和本质。

    柏拉图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理念。

    理念本意指看见东西的东西即形状,转义为灵魂所见的东西。

    一类事物有一个理念,感觉事物是多,而理念是一,它作为其自身是永恒不变的自我完善整体。

    理念不仅不会受事物的影响,而且理念与理念之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因为理念是绝对的自身存在而不可能变为他物。

    柏拉图通过两种事物说明理念是如何派生事物的。

    一是“分有”

    具体事物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分有了同名的理念。

    如果在美自身外还有美的事物,那么它之所以美的原因不是别的,就是因为它分有美自身,每类事物都是如此。

    二是“模仿”

    造物主是根据理念来创造事物的,所以事物因模仿理念而存在。

    木工是根据理念来制造我们所使用的床和桌子,按照床的理念来制造床,按照桌子的理念来制造桌子。

    以桌子为例,柏拉图认为有三种桌子存在。

    1,作为理念的桌子自身

    2,因模仿理念而存在的可感的桌子

    3,因模仿可感的桌子而存在的画家所描绘的桌子

    柏拉图的理念具有多重含义

    首先,理念是事物的共相。

    理念是通过对事物的抽象而形成的普遍共相,亦即事物的类概念或本质。

    其次,理念是事物存在的根据

    个别事物由于分有了理念而成为这一事物,离开了理念就没有事物。

    再次,理念是事物模仿的模型

    理念是事物之完满的模型,事物则是理念的不完满的摹本,事物是因为模仿了它的理念而成其为事物。

    最后,理念是事物追求的目的。

    理念是事物的本质,事物存在的目标就是实现它的本质,从而成为完满的存在。

    理念所面临的问题。

    第一,关于理念的普遍性问题

    每类事物都有一个同名理念作为存在的依据,但是对,火、树、人等自然物是否存在理念的问题,柏拉图存疑,这样一来,势必否认任何事物都因理念而存在的理论前提。

    第二,关于理念被分有问题

    柏拉图承认,事物对同名理念的分有只能有两种方式,或者分有整个的理念,或者是分有理念的一部分,但是这两种方式都有困难。

    因为理念的首要特征是单一完整性,而事物则是多数的。如果每个事物都分有一个整体的理念,那么有许多事物就需要有许多个理念。这就与理念的基本原则,即多数同类的事物只能有一个同名的理念,发生了矛盾。

    第三,实在世界的重叠

    如果有许多同类的事物就需要有一个同一的概念,例如许多大的事物有一个共同的“大的理念”,那么这个“大的理念”与其他大的事物放在一起,也需要有一个同一的理念,这就是第二个“大的理念”,如此类推,可以有无数个“大的理念”,从而陷入了实在世界的重叠。

    第四,有关分离问题

    理念是在事物之外独立存在的实在,这是理念论的基本原则。然而,如果理念是独立存在的,那么理念就不在我们中间存在,理念与我们的世界是两个分离的世界。

    例如,我们世界中的奴隶不是“主人的理念”的奴隶,主人也不是“奴隶的理念”的主人,“主人的理念”只与“奴隶的理念”有关。

    存在与非存在能否彼此结合?

    柏拉图认为,人们说某物“是”存在、非存在的时候,已经肯定它是存在了,非存在并不是不存在,并不是与存在相反的东西,而是指与存在不同的东西。

    柏拉图的宇宙生成学说三条原则:

    第一,要区分那存在而不变动的东西和变动而非存在的东西:凡是有理性和逻各斯认知的东西总是自己同一存在的,凡是由意见借助感觉认识的事物总是会变化消灭的。

    第二,一切变动的东西总是由某种原因作用于它才能变化生成,没有原因就不能生成。

    第三,创造者要构造事物的形状和性质时,必须以不变的东西作为模型,才能造出美好的东西,如果以变化的事物为原型,造出来的东西便不能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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