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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放弃社保,有效吗?

员工放弃社保,有效吗?

作者: 小晓闽 | 来源:发表于2020-09-09 19:48 被阅读0次

    李四于2005年8月进入公司,那时流传缴纳社保不合算,所以在职期间,李四向公司出具了一份不要公司缴纳社保的承诺。

    双方度过了一段蜜月期,直到2017年12月底,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4月25日,李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未缴社保的损失,仲裁委不予受理。李四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未缴纳的养老费83141元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48400元,共计331541元。

    一审判决:放弃社保承诺无效,公司应按公司应缴金额赔偿员工损失!

    二审判决:公司未缴社保从中获益,一审以公司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赔偿数额符合公平原则!

    高院裁定:王莫愁以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不能支持经济补偿!指令中院再审!

    中院再审: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侵害社会保险公共利益的情形,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保险性和强制性特征,社会保险力求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保险对象,需要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保险,通过依法缴纳一定保险费用的方式参与到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内,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良性发展。被保险人通过承担保险费用分担风险,其所承担费用与面临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对价性,如果被保险人随意不参加社会保险,将削弱社会保险为全体成员提供保障的社会性目的,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障水平,因而社会保险制度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为后盾。

    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自由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不仅有损其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在此情形之下,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所以有开公司的老板,员工忽悠你把社保的钱直接给他,别信,不然进了法院你还是要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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