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属货币制度
银本位制:法律规定白银为货币币材,用白银铸造的银币为本位货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银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溶化;与银币同时流通的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成银币或等量白银;白银和银币可以自由输出入国境。
金银复本位制:金银两种金属同时作为法定币材,由黄金和白银铸造的金币和银币同为本位货币,都具有无限法偿能力;金币、银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两者间可以自由兑换;黄金和白银可以自由输出入国境。
1、平行本位制:国家并不规定金银币之间兑换比例,两种铸币按其市场实际价值进行兑换,并行流通。在复本位制下,市场中的商品有两种价格。
2、双本位制:用法律规定金币和银币的兑换比率,规定金币和银币按法定比价进行流通,试图割断两种货币的兑换比率与市场金银比价关系。
“劣币驱逐良币”(“格雷欣法则”):两种市场价格不同而法定价格相同的货币同时流通时,市场价格偏高的货币(良币)就会被市场价格偏低的货币(劣币)排斥,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良币退出流通进入贮藏,而劣币充斥市场。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又被称为“格雷欣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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