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多年的卢某因一起交通事故死亡,卢某的亲人与责任方因赔偿问题争讼至法院。责任方及其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认为:“卢某系农村户籍,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受害人卢某事故发生前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和生活,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至此,这一简单的案件历时三年、历经三审、2024年8月、广东高院、一锤定音。
长期以来,我国的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直按照受伤者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分别计算,造成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同样的伤残条件下,受偿数额差异巨大。“同命不同价”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关注。这不符合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再区分农村或城镇户籍,而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收入水平计算,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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