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应该在民法领域废除惩罚性赔偿
出于更高的解决力及更多的好处,我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在民法领域废除惩罚性赔偿
1、全面取消民法中关于惩罚性条款的条文;
2、迎合最新十九大的部门改革,仿照目前消费者维权,将诸多民事纠纷问题转向相应部门解决,例如,由新成立的版权局解决版权侵权问题;
3、将目前已有的惩罚性赔偿转由行政部门进行多倍的行政处罚罚金,如无对应部门,则由刑法部门进行刑事罚金处罚,发挥刑法的惩戒职能。
接下来是我方的论证:
从解决力层面,惩罚性赔偿无非解决两个问题:对于部分恶性违法行为的威慑,以及对于群众维权积极性的调动。
对于群众维权积极性而言,最大的问题在于维权成本过高。不过对于现在的行政维权以及刑事维权,都是零成本。就拿目前消费者维权热线来看,只需要打个电话就会有政府人员进行调查配合维权,时间上从一般民事诉讼的六个月时长缩减到数天时间。毫无疑问,无论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都足以打破曾经维权成本高的壁垒。
而对于恶性违法行为的威慑,我方将使侵权方付出和对方政策同等的罚金及相应赔偿,并且伴随维权更加容易,其威慑力无论比起现状还是比起对方辩友的政策都只会更高。
接下来,我方政策还会带来三方面的利处:
首先,我方能大大节省司法成本。在现状及对方辩友的政策下,民事维权都要经过接近六个月的维权期,并且经过多次开庭审议。而我方政策下绝大多数时间不需要开庭审议,也不需要雇佣律师等各种成本,即可由相应政府部门发挥职能很快解决问题。
其次,我方能大大遏制职业打假人的出现。职业打假人无疑是目前市场机制下破坏市场行为的人。而职业打假人最重要的牟利途径则是现行政策下的巨额惩罚性赔款。我方政策将罚款的权力由被侵害人转交给行政部门,被侵害人则不能获得巨额的牟利。也即因此,职业打假人也会因为没有巨额的牟利而消失。
其三,我方政策能避免公法私法边界的模糊化。在基于平等原则的民法之下,民事纠纷显然不应该存在 “惩罚”的说法。毕竟,两个平等的个体,谁能惩罚的了谁呢?但民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出现无疑是公权力的介入,模糊了公法和私法的边界。而根据西南政法大学正教授赵万一论文中的论证,近代以来,法学家根据公法、私法划分的依据构建法学的理论原则,并以此构建国家的法律体系。如果公法、私法边界混淆,会导致法学体系模糊化,以及国家法律部门功能模糊化,阻碍国家法制化发展进程,破坏民法中的平等原则。而我方政策则让惩罚的职能回归公法,能有效避免以上问题。
综上,我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在民法领域废除惩罚性赔偿,并完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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