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审理了一起网络交往中的经济纠纷案。原告是一名网络女主播,被告是她的忠实粉丝,为了约见主播,不断打赏累计4万元。女主播不为所动,于是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向原告“借”回将近2万元。
这两万原告主张是被告向她借贷的款,被告主张是原告自愿返还的。对此,亲爱的读者,您是怎样看待这类新型的互联网交往以及相互间的经济往来?
近日,笔者审理了一起网络交往中的经济纠纷案。原告是一名网络女主播,被告是她的忠实粉丝,为了约见主播,不断打赏累计4万元。女主播不为所动,于是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向原告“借”回将近2万元。
这两万原告主张是被告向她借贷的款,被告主张是原告自愿返还的。对此,亲爱的读者,您是怎样看待这类新型的互联网交往以及相互间的经济往来?
本文标题:网络交往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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