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杀妻案曾衍生出一句名言:全世界都知道他杀了人,法律却不能说他杀了人。所以,法律的设计是在保护坏人吗?
我们就从网上铺天盖地的新闻开始说起:
“某年某月某日某省一名男子杀害其妻子……,一审被某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我们可能看到过类似的新闻。短短一则新闻,让大家义愤填膺,纷纷指责司法不公,都呼吁要把该男子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新闻给出的这点信息,还不足以让人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判断,如:说该男子杀害了妻子,有没有充分的证据?如果有,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激情杀人?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该男子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该男子是否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但这些在新闻中是没有的。
虽然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现象确实存在,但如果我们在案件事实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开始指责司法不公,甚至就认为“法律保护了坏人”,那其实是我们虽然秉持了朴素的正义观,但却没有尊重事实。
我们都知道,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两码事。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如果客观事实是“被告向原告借了钱”,但如果被告不承认,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那么法律事实可能就是“被告没有向原告借钱”。
所以原告可能会说,被告明明向我借了钱,他不承认,法院就认定他没找我借钱吗?难道法律是保护坏人的吗?
如果世间有神明,那我们就可以请神明来裁判案件,神明可以洞察案件的一切真相(也就是客观事实),其判决必定是公正的,也就不需要证据和繁琐的程序了。
可披着神圣法袍,坐在法庭上审理案件的法官,他们并不是神明,他们也都是肉眼凡胎,不可能轻易洞察真相。他们不可能通过双方的三言两语就能知晓案件事实、判别是非,他们只能通过现有的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够充分,那么法官就不能将之认定为案件事实。所以,神明可以查明客观事实,但人间的法官却通常只能查明法律事实。
当事人可以言之恳切,也可以对天起誓,但这些能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吗?显然不能。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官通常只能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然后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来裁判案件。
所以,即使法院的裁判结果与客观事实有出入,我们也不能轻易地就说“法律保护了坏人”。大多数情况下,是我们自己没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比如:没有留存证据。
诚然,比如遵循证据规则,可能会导致部分当事人的实体正义无法伸张,但它绝不是保护坏人的产品,相反,它是一套科学的、维护社会普遍正义的制度设计。
就如现今被广泛提及和引用的一则西方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ay not be done, but it must seem to be done)。”原意是指“正义可能没被实现,但必须是看起来像是已经实现了。”这是强调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无法两全时,程序正义显得更重要。该格言的真正意境在于:实体上的正义我们没办法保证,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我们已经在程序上尽了最大的努力。
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当人世间没有神明显灵的时候,正义得以被法律延续。我们还经常把法律比喻为武器,法律是捍卫我们权益的武器;但如果我们总是不了解它,不会使用,它就可能成为坏人手中侵犯我们权益的武器。
文章来自“法治社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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