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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乘货拉拉跳车身亡,语言冲突、肢体碰撞或许是剧本的原版

女子乘货拉拉跳车身亡,语言冲突、肢体碰撞或许是剧本的原版

作者: 山夫愚公 | 来源:发表于2021-02-24 10:50 被阅读0次

    2021年2月6日晚9点过,湖南长沙年仅23岁的车莎莎从货拉拉副驾驶跳窗,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跳车有多危险,难道女孩不知道么?逼得被选择跳车逃离,说明她遇到的威胁和情况已经比跳车还可怕了!《新京报》独家报道货拉拉涉事司机周某春曾告诉家属,途中确因偏航产生争执,向对方解释的时候,语气不太好可能导致女孩心里产生恐惧,女孩跳窗可能是想逃离。

    一、剧情想定

    周某春驾车,车莎莎坐在副驾驶室 ,从搬家地点天一美庭出发,由辅路进岳麓大道,按照导航应该拐弯上高架,但货拉拉司机当时选择直走,此时导航提示,“您已切换路线,慢一分钟”。

    车莎莎眉头一皱,没有说什么。导航再一次提示“慢一分钟”时,车莎莎不由怒了: “师傅,过分了呀,都偏航2次了,运费要打折啊”。周某春说“女士,话不能这样说,我走的是最近的路,钱一分都不能少”

    当导航再次提示“您已偏航”时,车辆右转进入佳园路,道路一片漆黑。车莎莎心理不由一沉,拽了周某春一下,让停车。周某春不停车,再次偏离导航,思念黑灯瞎火,车莎莎突然意识到危险的到临,只能选择跳车。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客车登记所有人周某春与货拉拉公司属于雇佣关系,从货拉拉车运营中获利,下单接单即产生合同效益,因此,周某春、货拉拉公司都有义务对这次跳车事件负有相应责任。

    因为货拉拉平台为用户提供车辆运输,并从用户缴纳的费用中获益,双方实际上已经缔约为民事法律关系,货拉拉平台享受收益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即对货车司机的审核和车辆行驶轨迹的监管。而实际上货拉拉只管收钱没有监管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违约行为。

    三、责任划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的客车司机周某春,需要对车莎莎的家属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货拉拉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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