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午6月30日在之信的借款到期,因为这笔钱我要装修房屋用,所以我不准备续约了。我在微信上告知业务员,我要兑现。业务员“劝”我续钓,讲了一大堆续约的好处。接着两个业务员跑到我家里,“劝说”我续约。我敏感地意识到,之信公司资金链断裂了。不日业务员把我约到咨询公司,那日,之信的二楼大堂都是人,我到了以后,七、八个业务员围住了我,和我“摆事实,讲道理”,主题就是一个,让我“续约”,颇有一点强迫的意味在里面。我是一个认死理的人:在法治社会中,履约是双方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强迫对方去做约定外的事。我的坚决不续约的态度,“激怒”了在场的业务员们,暴露出他们近似流氓的态度:“不续约你的钱也拿不到”,唱红脸的又出来说:“这样对你有什么好处呢?”我也怒了,我说我之后的行动,至少要让你们的公司早点破产。至此为止,我把和之信公司的关系还是定义在“民事经济纠纷”范畴。我决定起诉之信公司违约,于是找律师写了起诉书。
在之信的维权经历不日,律师电告我,法院让我们过一个月时间,再去。这时我已隐隐的感觉到,之信公司可能是一个金融诈骗集团。因为作为一个合法的公司,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法院没有不受理的理由,也不可能有“等等再看”的说法。法院的态度只是说明了,在民事和刑事犯罪之间现在还不能界定。一个月之后也许可能搞清楚了,属于民事性质的法院会受理我的案件,如果属于刑事性质的,那就需要公安部门立案了。此时的时间大约在7月底8月初,又过了数月,法院的态度依旧是暂不受理(也不说不能受理)。现在看来之信公司的高层确实高明,能把自己的行动游走在非法和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至少败露之后,还有充分的时间应对(包括携款潜逃)。下面是12月份的某日我和律师的对话。
在之信的维权经历后来我也就看到了公安局的通告。
既然这个已经算刑事案件了,法院,也就不会再立案了(需公安部门立害侦查,然后检察院公诉)。至此我作为一个受害人,要和广大受害人们说的是:若要在公司及业务员和政府之间作出选择相信谁?肯定应该选择相信政府,道理很简单:政府和之信公司之间没有利益纠葛,而业务员和之信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经济利益。至于说到之信公司还有什么优质资产。(遨游动力),其实他是和张根江的豪宅一样。都是物,是可以变卖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人抓的越早,对我们来说越有利,至少让他们没有充分的时间继续掏空公司。所以千万不要再相信这些人,还能去为出借人做事。作为受害人,我们唯一的愿望应该是:希望政府能尽快的追回,被公司高管们非法所得和流出的资金。然后明确的告知罪犯和受害人,今后的刑期和犯罪的金额挂钩。
2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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