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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中,法律和人情哪个更具正义?

工程招投标中,法律和人情哪个更具正义?

作者: 昶时间 | 来源:发表于2021-08-22 00:19 被阅读0次

和朋友聊起一起工程事故。一座建造中的轻钢结构房屋坍塌了,并且有人员受伤。

这就牵扯到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坍塌,牵涉到事故责任划分的问题。是设计出了问题呢?还是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呢?

作为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这位国企领导,劈头盖脸把监理人员骂了一顿,往监理工程师身上靠责任,还脏话连篇。当然这位是着急上火,口不择言。这位国企领导为了能向政府部门交代并推卸责任,急需要找出一只替罪羊。只可惜这位领导脑回路并不怎么清晰,他瞄准监理单位其实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并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只是协助建设单位也就是这位国企领导的单位管理项目。监理单位拿的那点监理费也是少的可怜,连工程造价的1%都不到,监理单位根本无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当时监理人员没有把脏话给这位领导回过去,已经算是很给他面子了。

最终矛头还是指向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把设计单位叫过来之后,设计单位的答复是:轻钢结构的房屋是需要施工单位做二次优化设计的,倒塌的原因是因为施工单位二次优化的方案没有做好。设计单位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施工单位开始施工之前并没有按照原设计结构进行施工,轻钢结构建筑的施工是按照施工单位优化的方案进行施工的。

那么这个时候,矛头肯定是指向了唯一的目标: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态度倒是很诚恳,对他们的责任供认不讳,这才算是真正找到了问题的根源所在。

施工单位承诺,承担工程质量事故赔偿责任,承担受伤人员安全事故赔偿责任,并保证按新的设计变更文件,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这其中还发现了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工程项目在一开始招投标的时候,内定的施工单位并没有中标。招投标的过程是,在不违反招投标规则规定的情况下,把项目中标单位运作到想要让他中标的那一家施工单位。

中标的是招标组织者中谁也不认识的一家施工单位。这倒是体现了招投标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特性。

我国有专门的招投标法,就是为了保证招投标的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避免暗箱操作。

那么问题来了,意外出现的这家真正公平公正公开中标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我们来假设一下:内定的那家中标单位如果中标,我觉得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毕竟出现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概率本身就很小。再者说了,内定中标的这家施工单位,极有可能是有个靠山领导的,这家施工单位为了顾全靠山领导的面子甚至官位,十有八九会很注意工程质量问题,不太容易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我并不是说招投标法对公平公正公开的保证措施不得力,大多数情况下,招投标法是能够保证这一点的。

我们通过这个案例看到,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把双刃剑。

法律和人情之间本身存在着矛盾。法律对于维护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能在大多数情况下起到正面作用,但有时也有不足之处;人情常常会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但偶尔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便也会起到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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