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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独居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案二审宣判了

民法典知识||独居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案二审宣判了

作者: 南方散记 | 来源:发表于2024-05-20 01:25 被阅读0次

    案件前情:

    马某与妻子生前育有一子。2011年、2017年,马某的妻子、未婚未育的独子相继去世,马某独自一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家附近的水果摊主刘某对他颇为照顾。

    2017年,在儿子去世后不久,马某与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马某在离世后将房产、存款等财产赠与刘某,由刘某负责马某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签署后,刘某及其妻女搬至案涉房屋与马某共同生活。

    2019年3月,马某与刘某就《遗赠扶养协议》到上海某区公证处办理公证。

    2021年12月31日,马某去世。此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名下案涉房屋和房屋内财产、银行存款及孳息均归其所有。

    马某的姐妹、外甥等亲属作为被告,对《遗赠扶养协议》提出质疑,认为马某在2017年之前就出现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2017年住院期间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等。因此,主张马某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当属无效。

    (新京报)

    这件事当年在网上曝光后,炒得沸沸扬扬。当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独居老人马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因为在马某去世后,其亲属以马某曾患老年痴呆,行为受限为由,主张马某与水果摊主刘某签订的协议无效,并引发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遗赠扶养协议有效,马某名下案涉房屋和房屋内财产、银行存款及孳息均归刘某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马某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无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并非马某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刘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与马某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后,按照约定履行了对马某生养死葬的义务。

    基于以上两个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将马某名下案涉房屋和房屋内财产、银行存款及孳息均归刘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马某亲属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今天无意中在网上看到案件的最新消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马某亲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24年5月17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在与马某共同生活期间,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赡养,并在马某死后为其操办后事,已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马某的真实意思应予尊重。

    综上,判决驳回马某亲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正义网)

    从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在《遗赠扶养协议》上是有一定的引导和支持的。以马某80多岁的高龄,人有些糊涂是难免的,但从网上曝出来的关于马某亲属的行为,确实也令人不聇,他们对马某的生活不闻不问,等到死了又想要马某的财产,确实很不道德。不管怎样,刘某在马某人生的最后阶段,无论是真心还是假意,确确实实是做到了必要的照顾,至少是保障了他的基本生活。

    对于社会的安定,对于未来养老的问题,这都是一个值得推广的方式,所以,法院基于马某亲戚的不耻行为和刘某的实际付出,最终给出上述判决,既是充分尊重了这种遗赠扶养方式,也是从尊重逝者的角度去理解和尊重马某生前的选择。

    这个结果不管怎么说还是比较令我感到意外。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很容易对刘某的动机产生怀疑,一般先入为主地认为刘某是贪图老人马某的财产,毕竟马某已是八十多岁高龄老人,也确实脑梗和痴呆过,意识是否完全清晰?是否完全是真实意思表达?个人觉得还真有一点争议。

    只是有一点是确定的,老人马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了,其妹与外甥也未尽到扶养照顾义务,从法理和情理上都不具有继承的充分权利。

    两相权衡下,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更为公平,更有利于推动社会自助解决养老问题的模式发展。

    从中也可看出,司法判决越来越尊重事实和依据,法制建设的进步肉眼可见,几年前的宝马反杀案也是很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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