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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报告是国土部门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如何审查其有效性?

测绘报告是国土部门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如何审查其有效性?

作者: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8-10-17 15:41 被阅读0次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测,在用地面积方面主要体现为测绘(成果)报告,该测绘报告也会成为国土部门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测绘报告的有效性对我们的合法权益将产生直接影响。对测绘报告的有效性审查主要有以下两步:

一、分析测绘机构是否实地勘测

进行实地勘测,通常会形成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录像、照片等文件。现场勘测笔录上应当有国土执法人员、测绘人员、被查处人三方签字,才能体现实地测绘过程,如果缺少任何一方签字,尤其是测绘人员及被查处人的,则勘测笔录的真实性将存在很大争议,在没有其他证据作证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未实地勘测。

二、分析测绘报告是否符合证据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据此可着重审查测绘报告的形式、测绘人员及测绘机构资质和测绘程序三方面。

1、测绘报告应当载明国土部门作为委托人的信息、委托事项,并附国土部门向测绘机构提交的委托材料。测绘报告中应加盖完整的测绘机构及测绘人员专用印章。测绘过程所用到的科学技术手段应当书面说明,比如选用的坐标系、动用的测绘仪器等。

2、测绘人员及测绘机构资质。测绘人员与测绘机构都有独立的资质证明。根据《测绘法》的规定,测绘机构应当满足有法人资格、有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有测绘专业技术装备和设施及相应配套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测绘人员应当去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两证都必须在有效期才能作为适格的测绘资质。

3、测绘程序

首先,委托测绘的,应当向测绘单位提供待测地块的具体坐标信息作为确定基础控制点的依据。

其次,进行测绘应当委托指界人到场,并在界址点上设置界标。指界人为用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用地人。在被查处人未接到参与测绘的通知,涉案土地上也未设置界标的情况下,将导致测绘程序不规范,进而影响测绘报告的效力。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对测绘报告有效性进行较为全面的审查,也为对国土处罚审查奠定基础。

2010年,杭州沈女士在本村土地上建设房屋,于2014年被国土局进行查处,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因剥夺沈女士的陈述、申辩及有关申请救济的权利而被撤销。后国土局补充调查后,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沈女士因认为后一次处罚依据的测绘报告是直接篡改的前一次测绘报告,没有实地测绘,故诉至法院。法院对国土局提供的两份土地勘测报告进行比对、分析,认定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报告,未对现场进行实际勘测,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且第一次出具的土地勘测报告中,无勘测部门和勘测人勘测资格的说明,无勘测人签名盖章,亦未予以说明,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具有合法性,故对两份土地勘测报告之勘测结果均不予采纳,进而撤销行政处罚。

由以上分析及案例可知,测绘报告不得作为单独定案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的测绘报告更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国土局对我们作出测绘报告及行政处罚后,应当积极以法律途径对测绘报告及行政处罚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分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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