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某机械厂的车工,与工厂签有5年期的劳动合同。车工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林某每天8小时几乎都要在车床前站立完成工作。但是,一次体检时,林某被检查出右腿骨头里长有肿瘤。
根据医生的建议,林某做了肿瘤切除手术。为此,林某连续休病假3个月,也正好是他能够享受的医疗期。病愈后林某回厂上班,工厂继续安排他做车工工作。
但林某认为,自己的身体已不能从事车工工作了,并出示了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证明自己因切除腿部肿瘤时,已将大腿骨的一部分一并切除,不能够长时间站立。
同时,林某提出了把他调换到仓库当管理员或其他不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工作岗位的请求。但是,工厂领导表示,如果林某不愿意做车工,也只能在铣工、刨工、钳工等工种中选择,除此之外,其他岗位都没有空缺。
林某认为,领导提出的车间工种,也都是必须长时间站立的工作,因此不同意。于是工厂领导作出辞退决定:鉴于林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工厂另行安排的工作,因此,即日起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实务中,医疗期满后,对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和劳动关系的处理,一直是HR比较头疼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满足3个前提条件:①按照法定标准应当享受的医疗期已经享受完毕;②医疗期届满后,员工不能够从事原工作;③医疗期届满后,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也就是说,员工医疗期届满后,企业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企业应当为其另行安排新工作,员工对新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企业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企业能单方决定如何调岗吗?
一般来说,上述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单方调岗,这也是企业享有的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是,企业的单方调岗应遵循合理原则。
本案中,林某不能胜任原工作,最大的原因就是不能长时间站立工作,而企业调整后的新岗位仍然是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工作,因此,工厂并没有合理履行另行安排工作的义务,其由此作出的辞退决定构成违法解除。
【HR应对】
企业适用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上述概念的解释,员工又很容易和企业发生争议,因此,HR切忌生搬乱套,任意解释,应当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上述概念作出合法的解释和适用。
内容来源参考书目:《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 周丽霞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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