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摘自摩金《2016年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大数据报告(精细版)》
全文共1203字,阅读大约需要2分钟。
说起这几天珠海的天气
关键词大概是...
#热热热热热热热热#
今年的“桑拿天”来得太早了!
这温度一高
高温津贴
又再次引起大伙儿的关注
马上就到6月,高温津贴要开始发放了!
然而
什么情况下要发放高温津贴?
仅半天或非长时间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如何计发?
怎么证明已经发放?
许多企业仍然“云里雾里”
摩金特整理了关于高温津贴的裁判大数据,
一起来看看裁判大数据怎么说,
企业又有哪些落地解决方案!
(“津贴”争议基本状况)
【风险提示】
据前述图表数据显示,“津贴”争议主要是由“高温津贴”引发的,案件比占87%,且用人单位胜诉率仅为2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为企业安排员工在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员工在室内从事高温作业但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在高温津贴案件中,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是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岗位是非高温作业岗位;或虽为高温作业岗位,但未能举证已采取措施将劳动者的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其二是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员工支付高温津贴。
【智慧运用】
基于前述裁判智慧,对于我们企业而言,避免产生高温津贴争议,或在高温津贴案件中立于不败之地,其关键点功课就还是在于我们企业要重视并固定有关控制工作环境温度的事实,这主要在于平时的温度监测、工会调查结论、控制温度的措施等,而往往并不能在争议发生后再采取补做功课,此时已然是不够的,也是不及时的,更是无法让司法裁判机构采信。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广东省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为每人每天6.9元。那么,如高温天气外出工作仅半天或非长时间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如何计发高温津贴?
对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是员工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和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只要员工在高温天气从事了高温作业,无论时间长短,均需按1天的标准支付高温津贴;
第二种观点认为,若员工的工作涉及部分工作地点在户外、部分工作地点在室内的,可折算支付;
第三种观点认为,如虽有高温作业,但持续不长,则无需支付高温津贴。
目前广东省司法裁判一般认为,如员工有固定的时间需要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则企业需支付按全天支付高温津贴。虽然如此,但该观点在实务中仍易产生争议,其争议的根本源头在于法律上并未就一些细节予以规范,存在一些合理性争议。
因此,我们企业有必要自行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规范此类情形的高温津贴支付,例如:部分高温工作时间在3小时内的,则不付高温费;超过3小时的按一天计;或规定为基于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享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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