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个当事人咨询问题,当事人是一家A传媒公司,旗下有个艺人,他们之前和某直播平台签订了独家直播的协议,约定该艺人只能在该平台直播,否则就要A传媒公司和艺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约期间,直播平台解除了与A传媒公司的合作关系,但是由于该艺人影响力还可以,就指示A传媒公司把该艺人转给直播平台控制下的B传媒公司,但是由于艺人不太喜欢B传媒公司,就未达成转让协议,后来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
但是现在直播平台发现该艺人在另外的直播平台上直播,就把改艺人起诉到法院,艺人的律师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就想要A传媒公司提供当时的直播平台解除合作关系的证据,否则就把A传媒公司列为被告。
A传媒公司呢怕自己被卷入诉讼中,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其实,如果直播平台请求艺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来源于之前的三方协议的话,现在能够证明当时直播平台解除了与A传媒公司的合作关系,那么就可以直接驳回直播平台的主张。
但是现在不清楚直播平台究竟是不是依据之前和A传媒公司以及艺人签订的协议而起诉,还有就是,当时直播平台解除与A传媒公司的合作,是否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如果无法证明,还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但是由于目前只是咨询状态,也没了解那么多,只是分析了下。
下班时,突然发现,好多民法中的问题都是生活中的道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法律仅是规范了行使权力的方式,而最为困难的是在繁杂的事实中寻找出相应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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