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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杀辱母者|其实我也别无选择

刺杀辱母者|其实我也别无选择

作者: 喵喵的手边故事 | 来源:发表于2017-04-08 14:44 被阅读0次

我相信,换作任何一个孩子,都会在母亲受到这种侮辱时,做出和于欢一样的举动,甚至会更加激烈。这是本能,这是人性,正是这种天性让法、理、情再一次处于一个尴尬的对峙地位。

刺杀辱母者|其实我也别无选择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派出调查组,并且山东高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的上诉,我想或许这是现在对这个案件有关部门最好的回应。

其实,对于一个正在大学学习法学,并且还立志今后从事法律工作的大学生来说,多少都是对一审判决有些失望的,我想失望的不仅仅是法学院的大学生,微博上这个话题热度持续不减,就知道有多少人在叹气。

在这个案子中,争论的焦点就在于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对方在侮辱于欢母子俩的过程中并未使用工具,并且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和他的母亲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可能性很小,所以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的前提,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翻开刑法课程的书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换句话说,就是是否真的要刀架你脖子上了,你才能防卫?才算正当防卫。而法院是否局限了“不法侵害”的范围?只有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才算是“不法侵害”?

今天我也看了许多公众号还有微博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包括人民日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我只能说这个问题是每个人都对它有不一样的看法。

但是在整个案件中,有一点很奇怪,案发时,派出所已出警,但是不在案发的房间。有人壮着胆子报案之后,民警到了以后只是看了一眼,说了句“要债可以,但是不能动手”,然后就走出了房间,虽然事后民警解释是想出门寻找报案人了解情况,但或许正是这一句话成为了压垮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终做出了反抗的举动。

在最高检调查清楚警察是否失职渎职之前,我们对此不能多做评论。但是当地警方处理这起报案的态度是否过于消极?甚至是没有重视,又或许这种暴力催债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在当地发生,还有很多人因为恐惧不敢报警,所以当地警方对于这种报案见怪不怪?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那真的让人感到心寒。

透过这个案件,“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到底该怎么处理”这一命题又一次被提起。不可否认,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官的判决或许来说是符合法条,但是我们常说“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在依法严格判决的同时,是否也可以考虑到当时的情况,考虑到人性的自然反应。同时,我认为一死三伤的过错并不能全部推给于欢,其中一名被害人自行驾车去路途很远的医院就医,并且在医院门口与人产生争执,延误了得到救助的时间。同时警方是否构成过错,“来了又走”,并没有立刻带走催债人调查,这些大大小小的因素都应该在判决时被纳入考虑。

我最赞同的一种想法:“不至于无罪,不至于无期”!

司法程序还没结束,我依然相信司法公正。期待有一天每个人能正真地感受到司法正义,可能还会有千千万万件像这样的案件,希望有一天这些案件能靠我们自身的司法制度去为原告和被告都寻得一份正义与公平,同时也能平衡好法律与人伦情理的关系。而不是因为社会舆论掀起波澜。

或许正如同学所说,最高检重视这个案件,派出专员调查已经是一种进步。那就让我们一起静待最后的结果。

以上仅仅是一个大学生以井底之蛙的视角对这一事件的小小看法,我知道关注我的读者里有许多是法律工作者,或许我有的想法是错误的,欢迎大家在后台写下,对我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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