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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刺杀辱母者案:法律告诉你什么是正当防卫

于欢刺杀辱母者案:法律告诉你什么是正当防卫

作者: 星光下的月亮 | 来源:发表于2017-03-26 10:36 被阅读792次

    这两天“于欢刺杀辱母者”案刷屏了,关于情理与法理的讨论也异常激烈,合乎情理而不合乎法理,是这个案件的典型特点。法院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而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引爆了舆论,于欢从人民心目中的英雄沦为阶下囚,这在人们的意料之外,那什么是正当防卫呢?看一看法律专家的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误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特别防卫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互殴防卫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

    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

    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挑拨防卫

    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防卫挑衅(Instigationof Defense),不法防卫行为的一种。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表面上,防卫挑拨具有防卫性,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为,故称之为防卫挑拨或者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挑拨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这是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相区别的根本特征。

    2、客观上有挑逗他人的语言、行动。防卫挑拨所反击的侵害,是由防卫挑拨行为人有意识的挑起的,没有防卫挑拨行为人的挑逗,不会有不法侵害。这是防卫挑拨最显著的特征。

    3、行为人有预谋。由于防卫挑拨需要借用“防卫”的形式,因而行为人往往是经过周密考虑、认真准备才付诸实施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时的于欢母子似乎确实没有受到人身安全的威胁,毕竟还要还帐,催债人不会致人于死地,否则钱就更难要回来了。但是这十一个催债人毕竟是黑社会,黑社会的手段谁清楚,所以当时于欢估计考虑到他和母亲处境危险,才拿水果刀抵抗的。

    而且促使他这样做的更多的来自于这些人的侮辱,使得于欢难以控制情绪而导致了这样的后果,但法律没有考虑这一点,法律没有考虑到人的情绪对他行为的影响。

    但愿法律与道德同轨,但愿好人有好报,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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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 a6574aedbd05:“黑社会的手段谁清楚”只是主观臆想,具体应该看事实情况。于欢行为出发点是当下紧迫。如果把所有黑社会性质都归类于不择手段,量刑就无法适从了
      • 星光下的月亮:关于法理和情理,希望大家说一说自己看法
      • 莫念数不清的心事:法律角度您说的没错,可,丽江打人事件还记得吗?我感觉舆论不是维护谁,法律也好,当事人也好,应该史当警察都不管用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官官相护,权权相护,法律要是能够足够严格,也许就不用教人们什么是尊重法律
        星光下的月亮: @莫念数不清的心事 从法律角度分析确实没错,但这恰恰说明法律有问题,当然警察执法也有问题,法院司法也有问题,现在最高检已经介入
      • 星光下的月亮: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于欢的行为是对自己和母亲所遭受的犯罪行为的伤害下正当防卫;而警察的不作为,显然加剧了他的恐惧和不安。
      • 星光下的月亮: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秩序。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法律,如果它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安全感,它就是正当的法律;如果它令人们感到不安,它就是不正当的法律。于欢这起辱母杀人案的判决,令大多数民众感到不忿,感到不安,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司法的不正当。
      • 2d40e7a1fe18:我想到了古代的外儒内法
        星光下的月亮: @颿帆 法律与道德相背,这是国家需要思考的问题。
        2d40e7a1fe18: @星光下的月亮 我觉得中国有很多事不能仅依靠法律。毕竟我们还提倡儒家文化,孝就是这里面的一部分。当我们看到一个孝子被法律送入监狱。不感觉跟国家提倡孝道有些奇怪么
        星光下的月亮: @颿帆 怎么理解?
      • 枫叶的雨:法律没有错,不是发生什么事都是法律的错,法律怎么说都是集大家所成,只能说法律的成长还在路上,儿子护母也没错,这是爱,就像爱国,抵制韩货一样,有情绪,但不代表可以“任性”。这就是其中警察不作为的犯罪,”不作为”是这场悲剧火药桶。
        星光下的月亮: @迷蒙乌鸦 法律有漏洞,所以人间有悲剧
        乌鸦吃蛋糕: @枫叶的雨 法律的归法律,舆论归舆论,法律不是万能的
        星光下的月亮: @枫叶的雨 法院在判决时用“纠缠”概括了当时十一个人辱骂于欢母子俩的场景,“纠缠”能概括呢?警察去了只说了一句“要帐可以,不能打人”然后一走了之,这合理吗?这是官匪合污!我觉得当地的黑社会同官场有勾结,这造成了他们的无法无天和嚣张气焰。
      • 静默丶:当法律无法保障我的人身安全时,我宁愿做出极端手段也不坐以待毙任人宰割
        静默丶: @星光下的月亮 我认为这不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星光下的月亮: @静默丶 人首先是动物,然后是理智的人,狗急了会跳墙,人急了会丧失理智,这是法律没有考虑到的。于欢的所做所为合乎情理,是一个正常人应有的行为,除非他不是正常人,若不是正常人,法律也不适用于他。
      • 星光下的月亮:希望大家看看我的另外一篇文章《刺杀辱母者案:忍无可忍,无需再忍》
      • fed33e9c204d:聊城黑社会的生殖器,就摆在这个国家的脸上,它羞辱的不是苏银霞和她的儿子,而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和这国人民的血性和良知!
        星光下的月亮: @姚建国 我也想了很多很多,如果我是于欢该不该回归理性诉诸法律,我想在那种情况下,也只有去死!我们不是没有良知的人,我们只是普通人,不是圣人,我们可以违背法律,但不能违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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