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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自建低层住房资质问题对户主(定作人)责任的影响

浅议农村自建低层住房资质问题对户主(定作人)责任的影响

作者: 91223514d751 | 来源:发表于2018-05-23 22:22 被阅读0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房屋)委托他人承包建立案件中,户主和承包人一般被认定为承揽关系,承包人和其他小工之间一般认定为雇佣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承包人或者小工受伤,因此提起的诉讼案件其案由一般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承包期间,如果是小工受伤,一般由承包人承担用工责任(替代责任);如果是承包人受伤,那么户主一般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一般包括户主未给承包人提供安全防护设施和选任无资质的承包人,未提供安全防护设施部分本文不进行论述,本文主要就户主选任无资质的承包人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过错”进行论述。也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农村建房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资质,户主将房屋建设承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过错”进行讨论。

    [if !supportLists]一、[endif]二层及其以下高度的房屋不需要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文件第三条(三)项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的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不要求施工人具有资质。由此可见,只有三层以上农民建房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调整。所以,此时如果户主(定作人)选用了无资质的承包人进行建房,其也是不存在过错的。

    二、农村三层及其以上住宅需要资质,此时如果定作人选用无资质承包人显然存在过错,是否影响其法律关系?

    如果是三层以上的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所以,如果户主(定作人)选用了无资质的承包人进行建房,此时,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三层以上的住房是需要资质的承包主体的,户主(定作人) “选任”了不符合主体,其选任是存在过错的,此时应当对受伤的工人承担部分责任。

    与此同时,如果承包人承建的是三层以上住房,且没有资质,那么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合同无效,只会对工程价款结算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其法律关系。

    参考案例:(2014)咸中民终字第00792号

    韩彤与王鹏为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因而,其双方所签的承包合同应属无效。本院认为,王鹏违反建筑从业资格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无效,只会对工程价款结算产生影响,并不必然导致其与长泰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对王鹏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

    三、特别注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对2层以下(不含2层)民用建设没有资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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