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美国西南部霍比印第安人的舞蹈与波利尼西亚的萨摩亚人的舞蹈做一个比较,就会对舞蹈的不同用途有一定的感受。舞蹈在这两种文化中都很重要,动作范围都很小,而且都涉及超自然的力量。然而在这两种文化中舞蹈的目标与特征却是不一样的。舞蹈对于霍比人来说,目的是维持部族的统一,求得神灵的谅解,为了保持自已文化的价值。对于他们来说,舞蹈的表演者主要是男人,舞蹈是他们的职责,是对部族应尽的义务。一个好的舞蹈家,必须能够记住舞步,充满活力却不指望别人的夸奖。与此形成对照的波利尼西亚人的舞蹈就有所不同,他们的舞蹈是人格化了的。这种舞蹈表演不那么拘谨,更加即兴,更加开放。波利尼西亚人跳舞,是为了纪念一个事件,为了增加神的威力,或者为了得到神的恩宠。他们当中的男人、女人和儿童都跳舞,而一个人是否能成为舞蹈家,那就要看他个人的兴趣、技巧与家庭的传统。拥有自己个人风格、流畅动作的跳舞者,就被认为是好的舞蹈家。舞蹈是一个独特的领域,即使在严格要求一致性的社会里,个人主义在舞蹈领域中也是允许存在的,甚至还会受到鼓励。我们可以说,在霍比人中,舞蹈是一种文化价值得以表达的基本领域;而在萨摩亚人中,舞蹈则提供了与严格的文化惯例相对应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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