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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失信人员子女进入高收费民办学校的本质 ----变相的社会歧视

禁止失信人员子女进入高收费民办学校的本质 ----变相的社会歧视

作者: 流殇9368 | 来源:发表于2018-05-01 14:01 被阅读29次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昌乐二中的招生简章刷爆了朋友圈,其在官方网站中明确规定: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由此引发大量争议,部分民众认为这是对“失信”人员的有力惩戒,应该予以支持,而部分民众却认为这是“连坐”,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笔者以为禁止失信人员子女进入高收费民办学校,其实质是一种变相的社会歧视。

       所谓失信人员,就是指违背协议(合同)或诺言,不守信用,丧失信用,失信于人的人。近年来,为了破解失信惩戒执行难的问题,最高法联合多部门频出高招,从禁止乘坐飞机和高铁一等座到大量曝光个人信息,有效缓解了失信人员管理难、惩戒难的问题。但对失信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做出限制,显然是不合适的。

       首先,父母失信不代表子女失信。不可否认,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确实有一大批失信人员难以管理、难以处罚,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孩子是无辜的,对于失信家庭的孩子不仅不该惩戒,反而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避免其走上父母的老路,一禁了之只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埋下隐患。其次,要搞清楚限制入学对谁伤害更大。限制子女入学固然能惩戒失信父母,但受伤更多的却是孩子。良好的初衷造成了惩戒孩子多于惩戒其父母的事实。不能说限制孩子就学就一定会影响其健康成长,但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制造障碍。再次,深层次思考,失信人员的子女应该被限制其就学,那违法人员的子女呢?是不是也应该被限制就学?这种行为是不是就是一种社会歧视:问题父母的子女就该被限制就学。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已经客观造就了孩子受教育的不公平性,为什么还要主观的制造更多的不公平呢?最后,“惩治”子女是不是隐含了以子女要挟其父母的不良用心?如此做法可能效果显著,但受伤最深的注定是无辜的孩子。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教育事业更是国之重器。失信人员管制难、惩戒难绝不应该是限制其子女就学的理由,无辜的孩子更不应该被限制就学的绳索加以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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