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作者: 曾义龙 | 来源:发表于2019-01-09 22:57 被阅读3次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真正体现了意思自治精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行为人只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心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同样受到影响。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只产生法律后果,跟动机无关。如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有法律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双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双方: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合同。多方: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决议。

    2.有偿、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的买方,支付价款等。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行为、无偿委托等。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已经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就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4.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主民是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主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民事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民事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主民事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虽然法律这个东西看起来比较枯燥,但是看多了感觉还是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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