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小伙伴因为有一个案子立不上案过来找我探讨。说我们代理原告,列了一个被告,还有一个第三人。法院不给立案,说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要求去被告住所地法院去立案。律师说这个法院的辖区属于侵权行为地,依法本地法院有管辖权。管立案的人说,那我不管,反正现在都要求法院少立案,上级要考察“万人成讼率”,你还是去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去吧。
我看了看材料,觉得这个第三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这个第三人的住所地是在这个法院辖区的。我记得依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住所地是可以确定管辖法院的。我问他们有没有给法院说这个理由,律师说,侵权行为地都不给确定管辖,这第三人肯定不给管啊。律师想让我找立案庭熟悉的领导给协调一下。
我简单看了下诉状,给律师说,你把这个居住地在这个辖区的第三人,诉讼地位改为被告,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法院的审理结果肯定会影响他的权利义务,把它当被告也没多大毛病,大不了到诉讼阶段再改正过来,或者法院审理的时候,会依职权重新确定它的诉讼地位。对于目前的我们来说,先立上案才是当务之急。
律师觉得我说的有道理,就按照我说的去操作了,结果,把材料上传系统之后,顺利立案了!
今天律师告诉我,现在被告与原来列的那个第三人也就是现在的另一个被告,主动联系原告,要求调解了,这个案件大概率可以调解结案。
嗯,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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