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承办的一件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卖房人到底有没有收到“现金收条”上的50万元?
卖房人在没有收到现金的情况下签收了买房人事先准备好的50万元现金收条,听起来很诧异,但这一切都有前提:
1、根据当事人所述与证据反映,买房人总共四次付款,三次是转账,一次现金(也就是争议的五十万),第一次是在双方只通了电话的情况下转账,第二次是签了合同后转账,第三次已经过户了付现金(?),第四次是卖房人签了现金收条后转账。
2、 这个案件一审开庭前,我们作为代理人并不知道这50万现金收条的存在,当事人一直以为写的收条是最后一次收到的转账,按照当事人提供银行流水显示,买房人还差60万房款没有支付,开庭当天得知现金收条为第三次现金付款时,傻眼了,对方还提交了当天取款50万元的银行凭证,看到这两项证据我就有不好的预感,因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基本可以凭这两样证据认定书写收条的人收到钱了。这里要吐槽一句,现实生活中的马大哈比你想象的要多得多,法律人不能要求所有人都能像你一样冷静理智,所以,法律人在看待这些案件事实的时候有天然缺陷,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英美法国家,认定事实的工作是交给陪审团(扯远了,我认为陪审团制度有他的优势的,当然我们国家的陪审员也是差不多的意思,但我们国家陪审员制度还需要时间发展)。
前两次付款一步步获得信任,中途第三次使手段,最后一次正常付款,这样的套路很常见,却难以防范。
回到刚才谈的买房人提交的两份证据,通常情况下律师看这个证据肯定就怀疑我当事人没说实话了,但是我们问了当事人以后,当事人很确定没有收过现金,当事人回忆起,当天还写了一些其他材料,还有他多次催促买房人付尾款的通话录音,微信记录,我们看过材料后,可以判断这里面确实有蹊跷,我的当事人应该没说谎。
如果买房人真的通过现金支付了房款,在同一天,双方又写个《说明》明确记载款项需要转账支付到哪个账户,这不是互相矛盾吗?如果买房人真的现金支付了房款,卖房人打电话去催款,买房人的回答不是很不合常理吗?
一审法院没有觉得这份《说明》有什么作用,也没觉得通话录音有什么奇怪,最后说由于录音里没说是什么钱,就推测说的是税钱双方是因为税款承担问题起了争执。所以,一审认定我的当事人收到了这五十万现金。
那么在庭审中双方提交了相互相反的证据,该采信谁的证据,该如何认定该事实呢?我们现行的证据规则是否完备呢?就当事人是否收到现金这一问题,我们是否可以借鉴刑事诉讼中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的原则呢?这个问题留给所有的司法工作者思考。
下面是本案的上诉状,可以看到基本事实及争议的问题,但遗憾的是,二审维持了原判。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黔0113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有重大错误,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黔0113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重大错误:
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支付过现金50万元的购房款。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上诉人分别在2018年5月13日支付了20万,5月14日支付了32万,两次均为转账。在2018年5月15日,双方共同到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办理过户时被上诉人一直问上诉人能不能保证房屋没有纠纷,不会被法院查封(此次说明被上诉人还是具备一定发法律常识),在此前提下被上诉人才要求先过户拿到房产证后再付尾款,并且要求上诉人写了一张10万的现金收条,10万的收条还备注了如果房屋被查封此10万由上诉人朱军涛负责,以及备注了房产下来由被上诉人当日付清(也就是当天没付)。正是因为当天写收条时并没有付钱,所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才在15日当天写了《说明》一张,上面注明“:至今朱建华欠朱军涛房款102万元。”此说明已提交,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否认说明上的手印是被上诉人的,一审法官也告知了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要求被上诉人本人到法院向法官说明手印是否真实,但也迟迟没有另外安排时间就该问题进行法庭调查。一审判决中也没有采纳该证据,也没在判决中写明未采纳的理由。
双方约定被上诉人拿到房产证后给上诉人打电话,房屋过户后,上诉人一直没有接到被上诉人电话,于是上诉人在2018年5月19日赶到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才得知,原来被上诉人已经拿到了房产证,于是上诉人打电话给被上诉人要求支付房款,但是被上诉人要求提前写收条(当时收条是被上诉人准备好的,上诉人签字时没有注意日期写的是5月15日),理由是:转账后上诉人在六盘水,再找上诉人写收据不方便。当天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转账42万元,所以才有了后来上诉人不断找被上诉人追讨尾款的事情。
在有通话录音的证据中(此录音已提交,没有组织质证,却没有采纳,也没在判决中写明未采纳的理由)显示,两位上诉人分别在2018年5月20日、5月26日、5月31日、5月31日、6月2日、6月4日、6月7日与被上诉人通话,都在谈论的是尾款的事情,而电话里被上诉人却一直以各自理由推迟付款,这足以说明被上诉人没有付清购房款项。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没有出庭,但委托了律师出庭,律师答辩时依据前述的50万元收条和10万元收条抗辩购房款已全部付清,此时由于双方争议巨大,所以上诉人提出庭后补充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没有付清房款(提交的证据有通话录音及整理的文字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法官也当庭表示许可,在庭审结束后,上诉人及时的提交了补充证据,法官说需要对方质证,所以等电话通知,但是由于被上诉人始终找借口拖延拒绝到庭质证。就在上诉人还在等待通知质证时一审法院通知领取判决书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做法严重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时 间: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