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位母亲的控诉:称女儿的昔日同学持刀抢钱并用刀逼着女孩脱光衣服图谋不轨,还用刀将女孩脖子、手、腿刺伤。女孩从4楼跳到平台上才脱离危险。但是就因为这个行凶者未满14周岁,去派出所得到的答复是对方未满14周岁,受法律保护没有立案,凶手父母不愿意赔偿,村委会没有办法协调。家长质疑: 法律是在支持未成年人行凶犯罪吗?强烈要求严惩杀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凶手!
当地公安机关对此事也进行了通报,除了被逼脱光衣服的情节以外,基本证实了家长所述的案情,即使不考虑强奸意图,持刀抢劫其实也是重罪的,但是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到14岁,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现行的《刑法》14岁以下是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在无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就民事赔偿问题受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索赔,法院可依法对赔偿问题作出判决。这一点公安机关和村委会应该已经告诉家长了,家长可能有些误会,也可能不愿意面对无法惩治罪犯的现实。但依现行法律,这就是现实!
依照现行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可能的,如果非要说赔偿以外处罚和管束的话,按《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是坦率地说,现在因为各种原因很少见对这种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了。
这样的“小恶魔”这就样被放过,不但受害人及受害人家长无法接受,公众也都觉得不公平,可是在现行法律下公安机关又确实束手无策,这说明我们法律规则有问题!有人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罪犯却保护不了未成年人,这说法当然有些气话的成分,这也不单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涉及到一整套法律系统和制度。但真的有必要考虑修正了!
现在的孩子由于网络等原因对社会的认知与二三十年前完全不同,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体系和处理方式其实早就落后了,民法现在都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岁下调到8岁了,刑事责任年龄这么多年却仍毫无变化,这显然没有与时俱进!而且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构成刑事责任,一般就是放任不管,缺乏相应有效的矫正措施!
一些学者呼吁:修正刑法,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且对因年龄问题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少年要视案情不同处理,情节确实不重的,可交家长管教,但对一些严重罪行的少年,家长早就失去了管教能力,一定要有相应的公权介入的矫正和挽救体系,不能放任不管!
(以上内容摘编自网络)
雨检关工委“微信家长课堂”第二十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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