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书信中律法观的新范式:以利未记18:5在保罗书信中的引用为例

今年的Themelios期刊(2020年,第46期,4月刊)刊登了一篇新约博士生的文章,题为<利未记18:5和律法对信心的呼唤:保罗对律法观的积极评价>。文章主要探讨罗马书10:5和加拉太书3:13对利未记18:5的引用问题。在传统上,保罗对利未记18:5的引用通常被理解为是相对立于信心的另一领域。从教牧层面而言,这种“对立论”律法观近乎主导了传统教会对律法观的教导(据悉,新近台湾华神举办的一场关于律法问题的研讨会,邀请的几位犹太讲员便是典型的“对立论”,他们的讲论收录在《读摩西见耶稣》一书中[中译])。秉持这种观点者(就保罗书信的释经来说,以道格拉斯.穆尔为代表,华人释经家冯荫坤也是这一理论秉持者)在评述旧约律法的功用上有一套经典的论说思路,即神赐律法给祂的子民遵守,但是人们没有办法/能力遵守律法,所以他们在律法上是彻底失败的;保罗便以此负面的律法论作为跳板,将人们引致信心的领域。鉴于此,“基于律法的义”和“基于信心的义”便构成保罗书信中的基本对立面。基于利未记18:5(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的语境来表达就是:(1)“遵行”律法能确保得救,但(2)没有人能完全“遵行”律法;因此,(3)救恩是靠对基督的信心,而不是“行”律法。本质而言,这种“对立论”的解释存在着这样一种思维模型:律法中有一个“虚假”的应许,因为没有人能达到神在利未记18:5中所指示的生命。对“对立论”进行批评的人通常会认为该套说法有着一个预先的前设立场(从新约来读旧约),或是一个逆向的历史叙事(由已然的失败历史事实倒退回去来评估起初赐予律法时的功能属性)。
回到<利未记18:5和律法对信心的呼唤>一文,作者鲜明地反对这种将利未记18:5视为是负面功用的观点。该文作者秉持着“非对立”的观点,而这种观点的趋势开始越来越被新约学者倡导。“非对立”观点会认为“对立论”“撕裂了”保罗和旧约五经(特别是律法)的思想。事实上,利未记和申命记自身就在强调律法并未与信心对立,而是信心的派生品。上帝要求他的子民“遵行”诫命,就等于(后者前提就是)要求“信靠”。如申命记11:22所记载的:“你们若留意谨守遵行我所吩咐这一切的诫命,爱耶和华你们的神,行他的道,专靠他。”就利未记18:5而言,“对立论”的基本思维是,“如果十全十美地遵守律法,就能得救”,但人不可能完全遵守律法,唯有耶稣基督;然而“十全十美地遵行律法”未必是理解利未记18:5“遵行律法”的必然思路,“被要求遵行律法”并不意味着“即时性完美”,新约作者显然也知晓这一点:路加福音1:6(他们二人在神面前都是义人,遵行主的一切诫命礼仪,没有可指摘的)。由此可观,将律法视为是“无法逾越的轭”,是神故意强加给祂的子民,为要达到跳板性救恩历史工作;以及将律法视为是“善意”的,旨在催生一群蒙救赎子民继续生发信心的途径,这两个进路显然是互相对立的范式。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检视保罗如何在他的书信中引用利未记18:5。<利未记18:5和律法对信心的呼唤>一文指出,当保罗引述利未记18:5的时候,并非要在律法和信心之间造成所谓的对立。恰恰相反,保罗反而借用利未记的律法阐述来强调“律法能够深入地坚固信心”。换言之,利未记18:5有力地发挥了对上帝的信心,因此可以被保罗用来证明律法呼唤信心。
首先是罗马书10:5对利未记18:5的引用。保罗首先在第4节说律法是以基督为目标,随后第五节以γάρ开始,极其自然地引出了对第四节要作出的解释。律法的总结如何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保罗的论据必须往“律法揭示信心”这一方向走,如果律法没有通往信心的可能性,那么律法就不能以基督为目标,因为基督的福音要求有信心。因此利未记18:5被保罗当作一个要求信心的应许,而不是像许多传统看法所认为的代表一个低于“信心”的原则。对保罗来说(对旧约律法观也是如此),利未记18:5是证明“信”在律法的中心组成部分的最简洁的证明之一。利未记18:5是关于保罗论证的信心原则的平台,而不是提供一个缺乏信心原则的“行为”的对立面。律法真正地劝诫每个人都要有信心(申30:12-14)。罗马书10:6-7节对申命记30:12-14的引用解释了利未记18:5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对忠心顺服的呼召,而不是一种实现自己救赎的行为。保罗在阐述信心时,提醒我们要溯本归源,重寻律法被颁布的意义和历史。切勿去做上帝已经做过的事(上天堂或下到深渊[罗马书10:6-7])——上帝已经做了一切必要的事情,已经把律法赐给摩西和基督,并传给保罗的世代。因此Δέ(在第6节)应该要被理解为“连接”而不是“反对/转折”。若重整保罗的叙事语境,大概会呈现出这样的面貌保:(大多数)犹太人歪曲了律法(而且很可能就是使用了利未记18:5),不以信心来面对律法的应许,所以保罗评价他们“追求律法的义,反得不着律法的义”,因为正确追求“律法的义”只能因“信心”——上帝的公义是由法律证明的,而这义只因信心而来,所以保罗必须证明“律法的要求唤醒的是信心”。 一言蔽之,律法要求对上帝的信心与基督要求的信心类似。当基督来到世上的时候,有些犹太人错失祂,因为他们错失了从律法开始以来就鼓励他们的“相信上帝”的劝诫。用一个不具定理的公式来表达就是:一旦否定基督,也就全盘否定了律法;一旦肯定了律法,对基督的肯定也就铺平了道路。
第二,<利未记18:5和律法对信心的呼唤>一文继而开始处理加拉太书3:12对利未记18:5的引用问题,这是该文作者为非对立论提供的极具原创性的诠释思路。传统对立论在处理加拉太书3:12引用利未记18:5的问题时,似乎立了一个前提,即要有上帝所应许的无罪完美的生命。继这前提,如果没有人能遵守律法书所写的一切,那么利未记18:5便被保罗使用作为“负面理据”,由此引发另一个平台——信心的领域。如果我们遵循与罗马书同样的引用原则,保罗在加拉太书的利未记引述同样也是为了强调:律法的一个功能是发挥对上帝的信心(以便通过信心称义)。就加拉太书的逻辑来说,其叙事含义就是:没有律法而信仰的外邦人(要知道,加拉太人是通过信仰而不是通过律法的行为而获得圣灵的[加3:2])不需要透过律法来辩护;保罗引述利未记的目的是要告知那些“犹太主义者”,律法的目标是引致信心。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加拉太人起初没有律法就相信了,因此也就不需要律法来获得救恩。因此保罗并不是要在律法和信心之间建立对立,而是围绕着他的护教处境进行的一番阐述。<利未记18:5和律法对信心的呼唤>一文为加拉太书的这一论点提供了有趣的语法分析。主要切入点是3:12的连结词ἀλλά。

文章分析到,保罗并没有将“律法原不本乎信”和利未记18:5的引语之间的关系阐述为“因果关系”,保罗使用的应该是反意连结词ἀλλά。这种对连结词ἀλλά的理解投入具体的翻译,加拉太书3:12就要被理解为:“律法原不本乎信,反倒是:“行律法的,就必因此有信心(活着)。”对ἀλλά的反意使用并不鲜见,在约翰福音15:16;10:18; 罗马书11:18;林前11:8, 9; 林后12:14;马加比二书5:19都可以看到类似的踪迹。

因此这种对ἀλλά和第一个从句一起定义了保罗对利未记引句的理解。这便显示加拉太书3:12对利未记18:5应该被理解为是对信心的呼唤。如果ἀλλά连词引入了加拉太书3:12中造成反意/颠倒,就像在其他语境中一样,那么保罗就在认为律法是在发挥信心,因为他将利未记18:5等同于“信是从律法而来”的意思。如果律法的功能是发挥对上帝的信心,那么没有律法而达到“信心”的外邦人就不需要律法来作为“拯救途径”。
<利未记18:5和律法对信心的呼唤>基于George Howard和Walter C. Kaiser等人的探讨对两处利未记18:5的保罗引用提供了“非对立论”的新一番解读,尤其是加拉太书3:12的引用诠释颇具原创价值。毫无疑问,许多释经有待继续进行对话和探讨,但这是“非传统”解释的一个积极迈步。笔者在shen学院教导《罗马书》便积极采用了这种“非传统”律法观的新范式来处理罗马书的称义语境。有效的对话会促进立论和观点的成熟。正如<利未记18:5和律法对信心的呼唤>一文刊登后,8月份的Themelios期刊很快“追加”了一篇基于“对立论”观点来解读保罗引用利未记18:5的文章加以对话,题为<利未记18:5在加拉太书3:12中的运用:一个救赎的历史重新评估>,作者采取G.K.Beale和D.A.Carson的方法来评估保罗如何使用OT,这是典型的救赎历史进路。“福音和律法”的关系探讨实在历久弥新,圣经神学式的宏观探讨和具体经节的微观分析存在着持续不断的张力,这种张力在探讨中不断被揭露,也不断被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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