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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Lawyer)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解读律令、起草法律文书以及辩护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一直备受尊敬。
而律师这个职业是什么时候起源的呢?公认的答案是公元前1世纪古罗马帝政时期。然而,就在古罗马律师制度发祥的近4个世纪以前,东亚的周王朝就有了最早的律师——邓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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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生于公元前545年,是郑国的一位大夫,流传至今的著作有《无厚篇》、《转辞篇》等,这些著作清时合刊为《邓析子》,收录在《四库丛刊》中的《子部》。说到邓析,就不得不提起当时辅佐郑简公、郑定公的另一位大夫子产(?—前522年,名公孙侨,字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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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在执政期间,既维护公室的利益,又限制贵族的特权,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主要措施是:为田洫,划定公卿士庶的土地疆界,将农户按什伍加以编制,对私田按地亩课税;作丘赋,依土地人口数量交纳军赋;铸刑书,修订并公布了成文法;实行学而后入政、择能而使之的用人制度;不毁乡校,愿闻庶人议政,有控制地开放言路。其政治经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时社会的转型。在对楚、晋等国的外交方面,子产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郑国在子产的推动下呈现出中兴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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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邓析对子产之政不以为然。邓析认为,法律应该“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要从现实出发,规制公私行为和思想。为此,邓析自己开班教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并帮助别人诉讼。对此,《吕氏春秋》记载道: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相当于收取律师诉讼费,大家发现干这项工作收益不错,于是又纷纷参加他的法律培训班。他擅长辩论,有人称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但广大民众对于他的成功却十分敬佩。
更难能可贵的是,邓析为了限制子产所铸“刑书”规定的贵族权利,自己找来竹简,刻刊了一部新编制的法典,叫做“竹刑”。为了传播“竹刑”,邓析又在交通要道人群聚集处张贴“竹刑”阐述自己的新法。子产下令不得张贴后,邓析便用匿名信的方式四处投递。子产下令不准随便投递后,邓析就附在其它物品中到处投递。这就使得“竹刑”在世上广为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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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501年,也就是子产死后的第二十一年,郑国执政大夫驷歂处死了邓析,但是又全盘采纳了邓析的“竹刑”,使之成为了正式的法律。“竹刑”比起以前的法典,更为公开化,也更加注重贵族与百姓的权利平等。驷歂杀邓析而用“竹刑”,可见这部新法的合理性。
邓析作为世界上最早的律师,最重大的贡献不仅在于创立了“竹刑”,还在于启蒙了百姓的民权思想,更在于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从而创立了律师的职业规范。
虽然,后世一些为统治者服务的思想家对邓析负评多多,如《吕氏春秋》就说邓析“使名丧者,淫说也。说淫则可不可而然不然,是不是而非不非。”,可在清末沈家本奉诏修律,“律师”这一词汇被引入东亚之后,人们才在惊讶和敬意中发现,早在2400年前,邓析便已启程先行。
参考资料:
《左传·襄公三十年》
《左传.定公九年》。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荀子.非二十子》。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吕氏春秋.离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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