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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 陈某和学校)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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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8日课问休息时间,甲、乙及其他同学都在教室内课问休息。当时教室后部天花板上挂着一个风铃,有几名同学轮流跳起用手去够挂在高处的风铃。乙在距离甲半米左右的地方起跳,他的手在摸高下落时划伤甲的右眼,致使甲的右眼当即出血。
后经诊断,甲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破裂。虽经手术,但甲的右眼视力降至0.1,并伴有一定后遗症。( )对甲某的伤势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可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乙在跳摸风铃后,划伤甲眼部,以致造成甲受伤致残,故可认定乙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为乙是未成年人,所以由他的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此案件中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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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的安全隐患》20150605
早晨武术训练,练习后滚翻的时候,杜兴伟脖子扭了
打电话给她的母亲,听声音很担心,自家的孩子受伤作为父母自然很恐慌。
我作为老师责任在身,也忧心的不行。
我上课的方式还是太粗放了。安全隐患比较大,学习的内容却不多,想起来还是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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