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的的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内容分为以下几部分
一、缴费税前扣除环节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二)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
二、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环节
发布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
运作上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新“国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明确规定,2015年内启动试点工作。新“国十条”当中明确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要求商业保险成为家庭和个人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提供者。
本公告的发布实施,标志着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
解读:
1.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3%至45%超额累进税率。对一些个人所得收入较高的人群,购入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会降低个人税收负担。
2.对养老保险体制的影响。“要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这种变化是巨大的。此前,养老保险费已经由税收机关征收,这说明养老保险费已经变成对养老保险税,具有了强制性、普遍性。事实说明,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已经由社会养老变化个人养老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解读前几年的吐嘲都变成了现实。
3.对个人而言,如何规划自己以后的人生,需要好好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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