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一尺究竟多长,实际没有一个精确的标准。白云翔《汉代尺度的考古发现及相关问题》:“就迄今考古发现的尺度实物资料来看,16件西汉尺的实际长度为21.7~23.8厘米不等,60件东汉尺的实际长度为 22.8~24.1 厘米不等,相差半寸以上。”
为何历朝屡屡统一度量衡,尺度却存在较大误差,和古人确定一尺的方法有关。
按照《汉书·律历志》,要先确定音律中的黄钟之管,再挑选尺度相似且适中的黑粟对标,一根黄钟管的长度等于九十粒黑粟并排的宽度,则以这样的黑粟宽度定为一分,十粒黑粟等于一寸,十寸为一尺。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
为方便讨论,当前常见做法是按约定俗成的 23.1CM 作为秦汉的标准尺度。
制定尺度之作用,最大者为理顺礼制,什么等级的人能用什么规格的建筑、马车、墓葬等等。另一作用在秦时为统计人之身高。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意思是在给编户齐民傅籍(登记服役资格)时,首次写明人的年龄。那么在这一年之前,秦国傅籍是不记年龄的。《史记》这一细节已得到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佐证。《编年记》中的“喜”便是在秦王政十六年记录道:“自占年”。
若之前不书年龄,如何确定一个人何时成年,何时该服役,秦国的依据便是人的身高。
秦简《仓律 》: “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
“大”“小”便是秦汉时期对成年、未成年人的称呼,如简牍里多见“大女子”“小女子”,便是成年女性、未成年女性的意思。秦对男女奴隶的判断标准是男六尺五寸(150.15CM)、女六尺二寸(143.22CM)以下皆为未成年。如果是齐民身份,低于这个身高就不需要服役,但因为是奴隶,所以只要不低于五尺二寸(120.12CM)仍然需要做苦力。
秦王政十六年后,虽然已经开始登记年龄,实则身高仍然是判断标准之一,汉初仍然延续这一做法。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罢癃 ”。
即使一个人的年龄到了傅籍年龄,如果身高不及六尺二寸(143.22CM),是可以视为残疾,免除徭役的。
由于此标准,古之人常常取整数,以“七尺(161.7CM)”作为成年(男)人、正常(男)人的代称。
《吕氏春秋·上农 》: “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 ”。
《淮南子·精神》:“吾生也有七尺之形。”
《论衡·感虚》:“今人之形,不过七尺。”
又以七尺以下为儿童之称。
《论语·泰伯》:“可以托六尺之孤(138.6CM),可以寄百里之命。”郑玄注此曰:“六尺之孤,年十五已下。”是以身高作年龄判断之明证。
《孟子·滕文公上》:虽使五尺至童适市(115.5CM),莫之或欺。
八尺(184.8CM)以上在古代虽属罕见,却也不乏其人,秦汉人八尺以上者有项羽、韩信、陈平、东方朔、金日磾、汉昭帝、诸葛亮、刘表、赵云等。关羽、张飞正史不见身高记录,但似应不低于八尺。
据彭卫《秦汉人身高考察》一文,秦汉时期黄河流域及以北地区,男性中等身高为166-168CM,女性为150-152CM;长江流域及以南成年男性中等身高为161CM,女性为150CM。另一有趣的样本是秦始皇陵1号坑中的1087件军吏、军士陶俑,身高皆在175-200CM之间,应该是统一放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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