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因为一个发音和自身修养不够的问题,对“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有重大误解。所以到处张扬自己的“自私”。
我学医,是因为父亲觉得我自小体弱,学医对自己和家人都有好处;
我学心理学,是因为希望生理有缺陷的儿子心理能够发展健康,能够提前规避一些弯路;
我学法律,是因为想为儿子争取应该的权益和有机会到少管所当义工以了解那些孩子最终走向高墙的林林总总……
看吧,我学东西的东西就不高尚不纯洁。虽然我的动机不高尚,但是好歹有目标,所以后来我的学习成绩也不错,当了十几年的学习委员;工作以后表现也不赖,隔三差五科室都会收到给我的表扬信、感谢信。
临了临了辞职也不高大上,用朋友们的话说就是“人家辞职都是因为高薪,奔好前程”,而我只是想体验不一样的人生,看看我还能做什么,还能活成什么样。因为,如果我不辞职,用脚趾头想都能想到我十年二十年后是什么样,而出来以后就有万种可能啊,想都想不到,除非自己不想折腾了,安分守己做老太婆。
所以,下面这些话就是我出来在律师事务所混荡了几天江湖以后的胡言乱语,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独家之言,不干他人。
拿到法律本科(非全日制)文凭十余年,用它去律所混过兼职助理,以补充一家老小口粮,那都是十几年前的事情了。而今没想到还可以再度混迹律所。在这些日子陪着老大辗转各所,耳闻目睹各位业内大咖的种种高见,叹之,服之,也深感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和追求与情怀的美丽,由衷叹服主任们的奉献和博大。老大的一篇倡议书,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了解不知道,一了解方知志同道合者不乏其人,只是求同存异略有差别。
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都想律师成为律师的家,温暖,和谐,共享,进取。
而恰恰制约这一愿望的不仅仅是规则和利益,还有人性。
众所周知,沿袭至今习以为常的规则和休戚相关的利益分配,如要撼动,已是天人之力了。何况还有根深蒂固的人性,这里蔓延着知识、意识、从小到大的习得和与生俱来的痕迹。
而要克服这些,达到我们所追求的情怀与和谐,也不是没有可能。很多时候,我们不想、不愿、不做,只是诱惑力的问题罢了。如同,所有动物生来平等,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加平等。这句话,很好地揭示了法治和合法的区别,虽然人人平等,但是法律又规定有些人更加“平等”。也就是法律制定者们要想象自己变成了在社会中的任意位置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他就必须从社会中不同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和设计法律。
而我们的律所真的要温暖而和谐,其实做的很简单。
第一,律师中团队与团队之间的和谐。大的律师和合伙所,都存在一个团队的问题。有按原来的所带过来的人马划分的,有按案件领域划分的,凡此种种。其间,难免有业务雷同者,或者旗鼓相当者。而在这个雄性激素分泌相对旺盛的人群里,争强好胜就不亚于宫斗剧里面的争风吃醋,只是性质与目标的差异而已。所以,各所主任们都在想办法解决“同质化”的问题,其目的就是想解决个中的冲突与矛盾。
窃以为,处方只有一个:资源共享,适时联欢,各种形式,加深链接,凝聚力和荣誉感对于荷尔蒙大有裨益,如此一来,律所就与律师个人收益和名誉休戚相关了,岂能不和谐。
其二,就是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和谐。一是同行相轻,是为大忌。二是同在一所,相逢对面不相识。缘于互动少,没有机会攀交情,再者如果律所的活动少,沟通交流机会少,而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其内敛含蓄深沉等特质,而其工作内容又极具压力,接触到的很多都是负能量的事物,如此这般,律师本身承受的压力大,正确有效发泄情绪的渠道少,跟不理解的人没法儿说,或者就是说了还会被骂无病呻吟、饱汉子不知饿汉子饥等,何况有些事情还不能为人道。所以,律师个体本身的心理承受能力再强,也不过就是人而已。是人,该有的七情六欲都会有,该有的情绪这些也会有,合理的宣泄更有助于健康的身心。
所以,律所提供一个有效和谐的平台,适时搞一些高品质的放松或提升的活动,让我们的每一个律师都可以安全、放心的畅所欲言,律师之间良好的沟通,既有利于律师的身心健康和激发潜能,更有利于律师的良性循环,对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都功不可没啊。
第三,就要说说律师与律所中非律师人员之间的关系了。几乎所有的律所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的顶梁柱是律所的律师,所以,律所中的非律师人员,诸如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就被从属化、边缘化了。当然,律师在律所中的作用无可替代,接案子做案子的都是律师,而案子是律所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律师在其中的工作非其他人员可以代劳,比如出庭等非律师不可为。但不能就因此而否定其他非律师的作用,他们的工作是服务好律师,为律师能够顺利舒心地工作提供保障和便利,让律师投入工作而不至于心有旁骛,这些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必须要人去做的,而且做得好与不好,用心与否,直接关系到律师的心情和工作效率。
所以,律所中非律师人员也和律所和谐与否休戚相关。其实,律所中,不管是律师,还是非律师,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大家都在一个锅里舀饭,谁也不希望锅里出现耗子屎。而任何人的不良情绪和不良表现,都像那颗会恶性循环的耗子屎,会产生蝴蝶效应在群体蔓延,直至侵蚀、外延……
所以,律所和谐,人人有责。社会和谐,个个有份。
让我们再回到文初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此处“为”是为“作为、修为”,而非“为了”自己。
有时,误解,源于口口相传和自以为是。
让我们都修为好自己,维护好身边,终归利于团队、集体和社会大家庭。
如此,律所,不就是温暖的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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