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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云思 49 社会企业(下)

莫云思 49 社会企业(下)

作者: 心理师云阳 | 来源:发表于2017-02-17 23:49 被阅读7次

    社会企业不应以投资者是否分配利润作为标准,而应以其是否以成功的商业模式有效解决了社会问题来评判。

    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个日本案例:  天鹅面包房  一家在日本的社会企业,致力于最大程度发挥残障员工的特点,并且提供恰当的工资,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活动,通过雇佣和培训为其面包工厂以及咖啡厅工作。  

    生产面包的工序要求非常高,但将工作程序进行拆解和细分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并且根据不同员工特性分配相应的流水作业,这些残障人士就能够胜任这些工作,当熟悉这部分之后就可以挑战其他工作,通过一系列学习,可完成的任务渐渐增多,其本人也真实感受到自己不断有所成长。  虽然挑战这些很难,但只要培训好了,不仅他自身获得了成长,工作效率也比一般人大好几倍,他们非常地专注于当下负责的工作,这就是他们所擅长的事情。因此他们创造了利润并且获得他们所应得的酬劳(每人每月发放工资在10万日元左右,是日本六千多家福利工作坊酬劳的10倍以上)。  

    面对每一个员工,“天鹅”信念是:所有人都有长处,不管是残障人士员工还是谁;要雇佣他,借助他的长处;不能说这个人有没有能力,而是“天鹅”有没有发现他的长处。不管什么人,在他的舞台上主人公只有他自己。  

    真正残障人的生活应该是:不是被大家很注意地看,而是跟大家一样地生活在我们身边。因此天鹅面包房的整个工作坊是没有任何一丝信息来告诉我们这些员工是残障人士,来店里多是因为店里东西好吃或气氛很好。  

    在各国不同法律框架之下,企业分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而社会企业往往面临尴尬的选择,因为我国法律尚未有社会企业这个术语,更不用说有具体的法律条例了。  

    当属于营利性质时,首要目标和法律责任是实现股东利益,因此公司董事对股东负有信托责任,必须考虑股东利润的最大化,此时利润目标大于社会目标,若以牺牲股东经济回报为代价去实现社会目标,很可能会被股东起诉。 

    当属于非营利性质时,首要目标是实现解决社会问题的使命,但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  非营利组织和商业企业在向社会企业转型过程当中,并没有灵活的法律体系来适应这种转变的需要,因此目前各国的法律框架无法满足社会企业实现双重目标(用商业模式创造利润解决社会问题)的需要,从而阻碍社会企业这一模式的发展。  

    社会企业的愿景很美好,现实很骨感,它可以改变世界,却往往容易被世界所不融。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改变世界?  

    年轻人,不要浮躁不要急,从身边小事做起,踏踏实实做好自己,其实就是在无形之中悄悄地改变着这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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