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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下,别再开虚假发票了

金税三期下,别再开虚假发票了

作者: 企业税务安全师 | 来源:发表于2018-09-04 14:02 被阅读0次

    很多人想当然的以为,虚开发票就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虽然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实际要比想象的大的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情况一、为他人或者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情况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情况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面明确哪三种情况为虚开发票,那这三种情况又该如何理解呢?下面我会为大家一一进行讲解。

    一、如何理解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举个例子:

    假如你买了一瓶价值一块钱的哇哈哈纯净矿泉水,但是开具的发票上你非得写100块;或者如你的东西买给了张三,但发票却开给了李四,这同样也是虚开。用官方的话总结一下就是:

    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二、如何理解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还是举个例子还来给大家解释:

    张三为逃避税款缴纳,于是让自己的好朋友李四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发票。在这里,张三和李四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不管你是开发票的还是被开发票的都属于虚开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开头说的第二种了,像手机中这种代开发票的,处于中介位置的这种情况的,也是在虚开发票的范畴之中的。

    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这里我们从税法的角度来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了以上介绍,对虚开发票该有了全面的了解了吧?千万别中招了哟。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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