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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坤哥):创业公司股权三条生命线

王坤(坤哥):创业公司股权三条生命线

作者: 坤哥讲股权 | 来源:发表于2017-06-16 19:41 被阅读0次

    2017-06-16 人人合伙      王坤(坤哥)  日更118篇

    在股权设计实务中,经常会有“股权九条生命线”的说法,即67%、51%、34%、30%、20%、5%、3%、1%九条线。但后面六条线主要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对初创公司而言,没有实质意义。而前三条线即绝对控制线、相对控制线、安全控制线则是至关重要的。

    一、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说明】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规定,但公司也可以自行约定,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案例:某初创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90%、10%。在重大事项上表决权上,公司章程约定须两人一致同意。这样,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二、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前半段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说明】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三、安全控制线——34%

    【释义】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法律依据】同“绝对控制线”法律依据。

    【说明】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4.过1/3有一票否决权,但实务操作中,持股低于1/3,如特别约定,也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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