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一

作者: 希律法考 | 来源:发表于2018-07-05 11:49 被阅读1次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

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

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法治建设必须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不能盲目超前。

B选项错误。我国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不是传统的中华法系的法律制度体系;同理,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实践,非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

C选项错误。不能“关起门来搞法治”,在适当条件下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但法律文化是无法借鉴的,这是一个民族在长期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所沉淀的“民族精神”,每一个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独特的法律文化。

D选项正确。从实际出发就是从目前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

2.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依法行政要求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B.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

C.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规范作用,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扫清障碍

D.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随着我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某些法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需要及时修改和废止。《预算法》是1994年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2014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就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

B选项正确。政府财政预算反映了预算年度内政府财政收支的规模、来源和去向,实现公共财政管理的公平、透明、效率目标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财政预算部门化倾向的实质就是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结果,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

C选项正确。发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指引政府依法行政,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

D选项错误。相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法律的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通过深入了解社会运动的基本规律,在把握社会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提高立法技术而使立法具有超前性和前瞻性,使立法能够带动改革和社会发展。

3.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

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

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

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决策的保障,有利于确保决策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B选项正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由此可见,合法性审查是确保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

C选项正确。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发展,指的是以稳定性和规范性更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不是政策、习惯或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来推动社会的发展,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基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进行是否合法的检验和审查,符合法治精神。

D选项错误。《决定》把公众参与、集体讨论作为与合法性审查并列的方式以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正当化、公开化和民主化,合法性审查不能替代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

4.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梁某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之,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梁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将减损公民合法权益

B.民警的附言客观上起到了普法作用,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

C.派出所对学校的要求提出质疑,不符合文明执法的要求

D.梁某要求派出所出具已明令不再出具的证明,其法治意识不强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根据2015年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布的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清单,公民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除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这一做法不仅无损于公民合法利益,而且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B选项正确。民警的附言既批评了学校要求父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不合法要求,也解释了子女受教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父母的犯罪记录与其子女的受教育权无直接关联,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

C选项错误。派出所作为基层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拒绝辖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不合法的要求。本题中,民警体谅到梁某的为难处境,出具了证明,同时批评了学校的不合法要求,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正体现了文明执法的要求。

D选项错误。本题中法治意识不强的应是学校。梁某的儿子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其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不受父母是否犯罪的影响,学校要求家长出具这一证明于法无据。

5.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道德问题的有效解决总是必须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

B.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C.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

D.法律与道德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法律其实就是道德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对于属于私生活、情感和道德领域的社会关系,如友谊、恋爱等社会关系,法律并不能直接调整。因此,法律并不能介入所有道德问题,道德问题的有效解决也不能总是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法院公布的失信人名单,已经不单属于不守诚信的道德问题,因其不执行已生效判决,已经是违法行为。

B选项正确。公布失信人名单,对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形成一种负面的舆论氛围,由此形成社会压力迫使失信人执行判决,体现了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C选项错误。“总是”的表述过于绝对。法律的有效实施的确离不开良好的道德环境和尊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但主要是依靠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主动自觉遵守法律。对于违法行为,有时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可以奏效,但很多情况下需要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予以惩罚。

D选项错误。对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流派。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与道德之间无必然联系,法与道德是分离的。非实证主义法学,如自然法学和阿列克西代表的第三条道路的法学理论,则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法与道德的关联性。因此,就法的概念来说,法与道德并不必然相联。

6.某县医院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医闹”事件,当地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医闹专项行动”,共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24人,但“医闹”仍时有发生。之后,该县政府倡导发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处理决定具有国家强制力

B.“医闹”的解决依赖源头治理,国家机关不应介入

C.“医闹”的存在说明法律在矛盾化解中的权威地位仍待加强

D.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不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医疗卫生属于民生和公共服务领域。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本题中,对于医患纠纷,政府采取的措施是购买第三方的调解服务,用公开、透明、公正的方式,帮助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属于社会组织,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B选项错误。医闹的解决需要政府与全社会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从源头治理医闹既需要改善医疗服务条件,也需要引入法治手段。在这一过程中,仍需强化对医患纠纷中违法行为的打击,仍需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对正常医疗秩序的保障作用。

C选项正确。医闹的存在首先说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对医患纠纷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其次说明患者及家属在发生医患纠纷后不愿依据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甚至个别患者及家属希望通过“闹”来满足其不合理要求。这两方面均反映出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法律的权威作用确实有待加强。

D选项错误。第三方社会组织处于“医”与“患”之间的中间地带,在利益关系上处于中立地位,三者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由第三方社会组织出面有利于在矛盾直接冲突的医、患双方间斡旋、调解,有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

7.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

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

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

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法官和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分工不同,职能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职业道德。

B选项错误。本题中,实习律师被选入法院担任审判辅助工作,在资深法官的指导下实际参与审判,能够帮助实习律师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能力,了解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和推理过程,增进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沟通交流,并不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C选项正确。法官和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分工不同,履行的职能不同,所扮演的角色也会有所不同。本题中的十名实习律师,在资深法官指导下,通过承担审判辅助工作,深入了解法官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一般过程,这一做法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与信任。

D选项错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基层法院遴选产生,法官不可能直接从律师中招取。

8.秦某以虚构言论、合成图片的手段在网上传播多条“警察打人”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秦某认为自己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相对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

B.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个案平衡原则解决法的价值冲突

C.“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仅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

D.言论自由作为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律权利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但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自由、正义价值的规制。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则是“自由”,自由价值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B选项错误。本题中,秦某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本身就破坏了社会秩序,应予以惩罚,本题不存在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无需个案平衡。

C选项错误。“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属于法律判断,是对秦某行为性质的确定,内含一个完整的法律推理。其大前提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小前提是“原告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结论为:“原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不属于言论自由。”

D选项正确。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在根本上,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必须被法律化。

9.《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

B.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C.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D.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本题中该条文的内容确定,不是委任性规则。

B选项错误。本题中民法总则第187条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因此本选项错误。

C选项正确。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民法总则第187条省略的道义助动词是“应当”,是一种义务,不能随便加以更改。

D选项错误。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本条文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表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未冲突,因此不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10.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

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

C.姓名权是相对权

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姓名权在我国民法总则中有明确规定,已经成为法定权利不属于应然权利。

B选项正确。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C选项错误。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姓名权对应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应属于绝对权而非相对权。

D选项错误。一般来说,现代社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这个限度依什么原则确定仍然存在分歧。冒犯原则是确定法的限度的原则之一,其含义是,迫使他人受到冒犯是一种恶,因为受到冒犯的人会产生一系列的心理不适,由此可以立法禁止这一类冒犯行为。本题中,王甲故意将自己的姓名改成知名作家王乙的名字,并以王乙的名字署名发表小说以增加销量,该行为已经不是冒犯,而是故意混同身份以获得利益,这是侵权行为。

11.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作出了判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我国,指导性案例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B.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C.法官在该案中运用了类比推理

D.在我国,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均可发布指导性案例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等,指导性案例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B选项错误。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不特定的一类人或一类事,可以被反复适用。判决针对特定的人与事,不能被反复适用,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C选项正确。本题中,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从指导性案例与在审合同纠纷存在的相似性出发,推导出在审案件可以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法人人格混同”标准,这正是类比推理的过程。

D选项错误。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12.“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

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

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

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

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而这一“法律事实”并非自始既存地显现给判断者,毋宁必须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实,另一方面考虑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为基础,才能形成案件事实。因此法律适用就是一个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循环考察的过程。

B选项正确。“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选择法律规范”,把规范放到整个法律体系去理解其含义,这就是运用了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体系解释。

C选项错误。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构成的,不包括历史上曾经生效的法律。

D选项正确。任何一个法律术语均有其字面含义,运用法的文义解释的方法就可获得。但法律人在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字面含义与其背后的意义并不是一致的,就需要运用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或目的解释之方法获得可适用的法律规范。

13.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

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

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

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调整往往是个别调整,即针对具体人、具体行为所进行的只适用一次的调整。当某些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人们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为这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于是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即统一的、反复适用的调整。

B选项错误。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是近代法治国家实践的结果。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习惯,融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于一体。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开始与道德、宗教相分离,在社会调整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律并非自始就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

C选项错误。本题中仅体现出原始社会的调整方式由个别调整向一般调整发展的过程,并未显示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影响,也体现不出法律与宗教、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因此D选项错误。

14.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

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

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反复性,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

B选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C选项正确。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

D选项错误。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是立法主导型,在立法领域的工作比较容易推进,因此我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发展较快。

15.《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

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

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西周的礼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凶军宾嘉。其核心是亲亲尊尊,既包括政治关系的等级,也包括血缘亲属关系的等级。

B选项错误。先秦五刑通常包括墨、劓、剕、宫、大辟,这五刑对贵族官僚同样适用,只是在适用刑罚上享有一定的特权。

C选项错误。西周时期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D选项正确。西周时“出礼则入刑”,刑是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16.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

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

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秦律以身高作为判定是否成年的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B选项错误。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无故意,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C选项正确。秦律对共犯、累犯加重处罚,自首减轻处罚,犯罪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可以减免处罚。

D选项错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并非反坐教唆罪名

17.唐代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并具有承前启后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唐律据证定罪的原则?

A.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

B.《断狱律》说:“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成引,即据状断之”

C.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不合拷讯”

D.《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这是唐律讯囚时的法律规定,规定了拷问的条件和数量,与据证定罪原则无关。

B选项正确,本选项中是对赃罪的证据进行检验,如果无可疑之处,可以援引断案。

C选项错误。该条指对享有一定身份,和老幼残疾之人,本着恤刑的原则不予拷打,与据证定罪原则无关。

D选项错误。该条所引指的是审理案件必须引用律、令、格、式的正文,体现的不是据证定罪原则,而是案件审判的规范化,是唐律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18.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

B.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

C.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

D.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宋代强调买卖之债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

B选项错误。宋代“典”中的“活卖”,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

C选项正确。宋代借贷契约将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有利息,又称“出息”,规定:“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收取高利贷盘剥。

D选项正确。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可实行定额租,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至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19.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以后,罗马法长期不受重视。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关于罗马法复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罗马法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始得以复兴

B.复兴运动约从公元10世纪开始

C.评论法学派在复兴运动中,起到了开创作用

D.注释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促进了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罗马法复兴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B选项错误。罗马法复兴始于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始于12世纪。

C选项错误。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运动中,起到了开创作用。

D选项错误。评论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

20.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

A.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

B.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

C.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

D.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③⑥⑦属于大陆法系的特点,不属于英美法系。

B选项错误。④⑤属于英美法系的特点,不属于大陆法系。

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⑤是英美法系的特点。

2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提出的一种宪法分类。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其内容不见于制定法

B.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含有“宪法”字样

C.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惯例

D.在程序上,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可像普通法律一样被修改或者废除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宪法典,宪法条文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而不是其内容不被制定于法律。

B选项错误。宪法典的名称中并不必然有“宪法”字样。《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其名称中就未含“宪法”一词,但它的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C选项错误。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美国作为成文宪法国家,同样也有宪法惯例。

D选项正确。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

22.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裁判文书中不得出现宪法条文

B.当事人不得援引宪法作为主张的依据

C.宪法对裁判文书不具有约束力

D.法院不得直接适用宪法对案件作出判决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裁判文书中可以出现宪法条文进行说理,但宪法不能直接作为案件裁决的依据,宪法条文的精神和原则可在讲道理部分系统阐述,由此D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该规定针对的是法院不得直接依据宪法作出生效裁决,宪法条文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可以被当事人援引作为自己诉求的依据。

C选项错误。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对裁判文书同样具有约束力。

23.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于民族自治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B.经国务院批准,可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C.县人大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D.县人大可自行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区域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B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C选项正确。《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D选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24.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长官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对法院无约束力

B.行政长官对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的原法案,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

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D.行政长官仅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的成员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行政长官就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涉及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约束力。

B选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除在1个月内署公布外,行政长官还可解散立法会,但行政长官在其任期内只能解散一次立法会。

C选项正确。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D选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5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的成员。

25.某市执法部门发布通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根据该通告,关于禁设横幅标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

B.不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C.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

D.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本题涉及公民言论自由而非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拉横幅不是出版行为。但拉横幅是公民表达意愿、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因此某市执法部门的这一通告是对这一方式的限制,涉及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正确。执法部门发布该通告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其目的具有正当性。

D选项错误。平等权是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法律禁止差别对待,但不禁止根据合理差别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本题该执法部门的规定是“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不区分任何情况一律禁止设置横幅,并未体现出合理差别原则。

26.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共和国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议案,由全国人大决定授予

B.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

C.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D.国家功勋薄是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名录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第6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B选项错误。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13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如果依照法被撤销,则不再享有这一国家荣誉。

C选项正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D选项错误。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功勋薄不仅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同时还记载他们的功绩。

27.某县人大闭会期间,赵某和钱某因工作变动,分别辞去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法院副院长孙某任代理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任代理检察长。对此,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辞职请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

B.钱某的辞职请求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C.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县人大批准

D.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在县人大闭会期间,赵某辞去县法院院长职务,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并由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B选项错误。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的规定,县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C选项错误。人大闭会期间,孙某出任代理法院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D选项错误。人大闭会期间,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8.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

B.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

C.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

D.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AB选项中的协议要能认定为排除、限制竞争才能认定为垄断协议,说法错误。

C项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根据第二款可知,仅仅可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协议不一定就不违法,还需要证明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且使消费者能够分享到利益,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29.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

B.构成混淆行为

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项营造虚假的销售场景,不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错误。

B项考查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混淆是指对“产品本身”产生误导,觉得“产品”比本来的质量、品牌等要更好,而不是针对销售辛苦的。因此,B项错误。

C项考查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店家行为属于“其他方法”宣传,构成虚假宣传。C项正确。

D项考查商业贿赂行为。他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店家行为也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D项错误。

30.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

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考查购买汽车的违约责任。霍某在靓顺公司购买该汽车,靓顺公司有出售商品符合产品要求的义务,所以如果商品存在问题,违反了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提供符合产品要求的商品义务,有权要求靓顺公司承担一个违约责任。A项正确。

B项考查产品瑕疵。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B项霍某可要求靓顺汽车公司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C、D项考查产品的侵权责任。霍某是在车辆保养的过程中发现气囊电脑故障,该故障并没有造成霍某损失,所以霍某并不能提起一个产品侵权责任要求,CD错误。

或者要求该公司更换或者修理,A正确,B错误。

31.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

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项考查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所以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监督由当地审计机关进行,而不是审计署,A项错误。

B项考查独立审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所以县审计局行使审计监督权不需要经过银监机构的同意,B错误。

C项考查审计机关查询银行账户的权利。依据《审计法》第33条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C项正确。

D项考查财政贴息是否需要审计。财政贴息是指政府各级财政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对既定范围的贷款给予一定利息补贴,根据《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D项应接受审计,说法错误。

32..乘坐乙国航空公司航班的甲国公民,在飞机进入丙国领空后实施劫机,被机组人员制服后交丙国警方羁押。甲、乙、丙三国均为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劫机发生在丙国领空,仅丙国有管辖权

B.犯罪嫌疑人为甲国公民,甲国有管辖权

C.劫机发生在乙国航空器上,仅乙国有管辖权

D.本案涉及国际刑事犯罪,应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BC项考查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根据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下列国家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犯罪嫌疑人仍在航空器内;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本题中,甲国为嫌疑人国籍国,有管辖权;乙国为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丙国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有管辖权。因此,B项正确,AC项错误。

D项考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体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几大类。因此,D项错误。

33.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拟向乙国派驻大使馆工作人员。其中,杰克是武官,约翰是二秘,玛丽是甲国籍会计且非乙国永久居留者。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派遣杰克前,无须先征得乙国同意

B.约翰在履职期间参与贩毒活动,乙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与处罚

C.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D.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的特权与豁免自其死亡时终止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错误。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

B项正确。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约翰为二秘,是一般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C项错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会计等。玛丽是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一般特权与豁免,但有一些限制和修改,包括: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除其最初到任时所输人的物品外不能免纳关税及其他课征;其行李不免除海关查验。因此,玛丽不享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表述是错误的。

D项错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除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系非接受国国民,亦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如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如杰克因参加斗殴意外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特权与豁免,直到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时为止,而不是自杰克死亡时终止。

34.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

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

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因此,对于海洋划界争端,甲国有权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

B项正确,C项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人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程序,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才有管辖权。本题中,只有丙国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甲国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口头声明而不是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

D项错误。如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适用,有4个处于平等并列地位的机构可供当事方选择,分别是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依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和依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当事国可自愿选择将争端交哪个机构审理。

35.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通过网络侵害了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的名誉权,应适用被侵权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新加坡法。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

36.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正确。《票据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

B项错误。《票据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中,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背书行为地在德国,票据的背书应适用德国法。因此B项错误。

C项错误。《票据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出票地为德国,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出票地德国法。

D项错误。《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付款地为中国,因此,其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中国法。

37.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B、C考查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巴拿马籍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属于同一国籍的船舶相撞,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应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律。

D项考查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本题中,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甲公司在光船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抵押权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中国法。

38.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因此,在日本境内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

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建立了报告制度,如果法院拟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必须层报最高法院。在本题中,如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不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需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于期间等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日本法。

39.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可见,电子邮件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

B项正确。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D项错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因此,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0.中国伟业公司与甲国利德公司签订了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由中国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后甲国法律发生变化,利德公司在收货后又自行将该批货物转卖到乙国,现乙国一公司声称该批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中国和甲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缔约国。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伟业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B.该批货物的风险应于订立合同时由伟业公司转移给利德公司

C.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

D.不同铁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应分别对在该区段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未要求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该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限制标准:第一,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向不知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在本题中,乙国不是买方营业地所在国,也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因此伟业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在乙国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B项错误。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二七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因此,该批货物的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了买方利德公司,而不是订立合同时由伟业公司转移给利德公司。

C项错误。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在此期间,承运人对货物因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或逾期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C选项所表述的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是错误的。

D项错误。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41.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仪器,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水渍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提单交付即可转让

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仪器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

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项错误。指示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交付即可转让的是不记名提单。

B项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是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同时规定了航行过失免责。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部分仪器受损,属于航行过失免责的范围,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C项正确。水渍险承保所有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平安险+单纯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碰撞造成部分仪器受损属于海上风险中的意外事故,是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部分仪器受损的损失。

D项错误。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在实践中,多将其理解为“钩至钩”责任。在使用岸吊的情况下,以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

42.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皮制品,信用证方式支付,以海运方式运输并投保了一切险。中国收货人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依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因其无单放货造成的货物成本加利润损失

B.因该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故保险人应对货主赔偿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C.因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不再需要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D.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错误。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赔偿的数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格加运费加保险费(CIF价,为什么按CIF价赔呢?因为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提货时,货物已经运输到目的港,货物这时的价值已经包含了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

B错误。无单放货明显不属于一切险所承保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海上风险,但一切险还承保一般外来风险(一般附加险),无单放货是否一般附加险中的偷窃、提货不着险,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最高人民法院以复函的形式确定了无单放货不属于偷窃、提货不着险的承保范围,同样也不属于一切险的理赔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请示的复函》(2001.01.03)指出,“关于无单放货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问题。我们认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一切险中的‘提货不着’险并不是指所有的提货不着。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是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保的风险;故无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166条问答也指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一切险中的“提货不着”险并不是指所有的提货不着。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提单交付货物义务的行为,是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因此,无单放货不属于包括一切险保险理赔范围。

C项错误。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及基础合同的履行,即使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D项正确。根据表面相符原则,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

43.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B.如甲、乙、丙三国的出口经营者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则会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C.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年,不得延长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正确。《反倾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B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C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D项错误。《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44.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

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

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

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和B项考查《伯尔尼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中“作品国籍”的确定。《伯尔尼公约》公约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第一、三、四款)涉及国民待遇原则。依该原则,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作者国籍”指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虽然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迈克在非成员国甲国首先出版《希望之路》,但25天内又在成员国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C项《伯尔尼公约》中的自动保护原则。依《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动保护原则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即应自动予以保护。因此,C项错误。

D项考查《伯尔尼公约》中的版权独立性原则。依《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4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下列哪一做法符合上述要求?

A.某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未同时告知其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B.某省法院修订进入法庭的安检流程,明确“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

C.某法官在一伤害案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及律师“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和意见不采信而未做回应和说明

D.某法庭对辩护律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提出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意见及线索,未予调查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某省法院的这一规定符合这一要求。

C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本题中,法官对被告人及律师“构成正当防卫”的证据和意见不采信未做出回应和说明,这一做法不符合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D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辩论阶段即将结束时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及线索,法庭应当休庭进行审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4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既包括体制机制运行体系,也包括理念文化等丰富内容。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文化体系

B.司法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审判组织体系、律师组织体系、公证组织体系

C.人民调解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外通行的司法制度

D.各项司法制度既是司法机关职责分工、履行职能的依据和标准,也是监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规则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

B选项错误。司法组织体系主要指审判组织体系和检察组织体系。

C选项错误。人民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均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D选项正确。

47.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

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

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立案登记能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但不能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

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并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

C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D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48.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

A.严格遵守审限

B.约束业外活动

C.坚持司法便民

D.保持中立地位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本题中张法官的行为与审限无关。

B选项错误。法官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以外的所有活动,又称“八小时以外”或职务外活动。本题中涉及的是张法官申请回避的行为,未予批准后依法与身为其所承办的代理人依法沟通的行为,这些都是职务行为,并非业外行为。

C选项错误。本题张法官的行为未涉及到为当事人或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

D选项正确。张法官虽与其所承办的案件代理人系同学关系,偶有来往,张法官申请回避后未获院长批准,依法与该代理人沟通,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对方代理人肯定,这说明张法官主动遵守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9.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某律师事务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委派钟律师担任该所出资成立的某信息咨询公司的总经理

B.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刘律师除名,报县司法局和律协备案

C.对本所律师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报律协批准后给予奖励

D.对受到6个月停止执业处罚的祝律师,在其处罚期满1年后,决定恢复其合伙人身份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B选项正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刘律师除名,报县司法局和律协备案符合规定。

C选项错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该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后,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和诚信档案。

D选项错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在其处罚期满3年后,才能恢复其合伙人身份。

50.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并出具相应公证书

B.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C.贾教授在高校讲授法学11年,离职并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D.甄某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公证机构可接受公民易某申请公证遗嘱。根据《公证法》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保管遗嘱、遗产的申请。因此,公证机构只能为易某公证其遗嘱,其遗产只能由公证机构保管。

B选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7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本题中设立公证机构直接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无需报司法部批准。

C项正确。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本题中贾教授具有高级职称并已从高校离职,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D选项错误。《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公证员。本题中甄某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以担任公证员。

51.有研究表明,在实施行贿犯罪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是由于担心竞争对手提前行贿,自己不行贿就会“输在起跑线上”,才实施了行贿行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场环境不良是企业行贿的诱因,应适当减轻对此类犯罪的处罚

B.应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市场法律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C.应加快反腐败立法,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行贿的漏洞

D.必须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虽然市场环境不良是企业行贿的诱因,但仍然应该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B选项正确。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市场法律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

C选项正确。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净化市场环境。

D选项正确。企业行贿的动因是希望借助公权力介入市场竞争,获得更大利益。因此制约公权力、禁止公权力的滥用,禁止公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其核心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52.孙某是某部热播电视剧中的人物,在剧中的角色是一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孙某每天按时上下班,一刻不耽误;不贪污,也不怎么干事。其座右铭是“无私者无畏”:只要不贪不占,就没什么好害怕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官员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

B.对不能依法办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官员应调离领导岗位

C.“庸官”即使不贪不占,其“懒政”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D.官员不能仅满足于不腐败,而应积极为人民谋福利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应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B选项正确。作为一名国家的公职人员,应该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有作为。孙某最多只能说他做到了廉政,但没有做到勤政,而国家对公务员的要求,既要廉政也要勤政。官员不能仅满足于不腐败,而应积极为人民谋福利。因此D选项正确。

C选项正确。孙某以懒政、怠政为主要表现形式,这是一种“为官不为”,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腐败,其“懒政”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53.鹿某为引起政府对其利益诉求的重视,以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为由,在两年内向十几个行政机关提起近百次与其实际利益诉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公开答复后又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鹿某为向相关部门施压而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

B.滥用知情权和诉权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C.法治国家以权利为本位,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限制

D.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题中,鹿某在两年内向十几个行政机关提起近百次与其实际利益诉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公开答复后又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已经构成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是违法行为。

B选项正确。鹿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是一种滥用知情权和诉权的行为,干扰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诉讼秩序,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C选项错误。法治国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行使权利也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而不是不受任何限制。

D选项正确。必须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

54.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上述要求?

A.甲市整合政府和社会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

B.乙社区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

C.丙省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

D.丁县推行“一村一律师”,律师结对贫困村,为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的作法符合这一要求。

B选项正确。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

C选项正确。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可以实现法律服务志愿者与群众的无缝对接,使法律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

D选项正确,这一做法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

55.程某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遭客管中心查处。执法人员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以“黑车”非法营运,遂依该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当新经营模式出现时,不应一概将其排斥在市场之外

B.程某受到处罚,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

C.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D.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这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形式,节约了资源方便了群众出行,对其不应一概排斥,而应及时立法加以疏导。

B选项错误。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行为应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法不授权不可为”针对的是公权力的行使。

C选项正确。科学技术的进步拓展了新的社会治理领域,对政府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应提出了更高要求。

D选项正确。依法行政应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方便广大民众出行的网约车,不能一禁了之,而应因势利导,加强行政管理的立法和监管。

56.某区质监局以甲公司未依《食品安全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为由,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甲公司认为,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应适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非《食品安全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条例》不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别法,甲公司说法不成立

B.《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

C.若《条例》与《食品安全法》抵触,法院有权直接撤销

D.《条例》与《食品安全法》都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

试题答案

AB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中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食品安全法》,甲公司的说法不成立。

B选项正确。公法是调整国家公权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食品生活经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属于公法法律规范。

C选项错误。行政法规与法律相抵触,我国法院无权直接撤销,根据《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应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书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

D选项错误。中国正式渊源中的“法律”,既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

57.赵某在行驶中的地铁车厢内站立,因只顾看手机而未抓扶手,在地铁紧急制动时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地铁公司在车厢内循环播放“站稳扶好”来提醒乘客,而赵某因看手机未抓扶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判决地铁公司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案中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

B.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若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则构成协议免责

D.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能否认定赵某在乘地铁时违反了注意义务,是确定赵某和地铁公司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

B选项正确。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本题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赵某受伤的民事损害法律关系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C选项正确。如经法院调解赵某放弃索赔,是受害人与行为人协商同意免责,构成协议免责。

D选项错误。法官对法律责任分摊的比例,虽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非不受任何限制。

58.甲公司派员工伪装成客户,设法取得乙公司盗版销售其所开发软件的证据并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的“陷阱取证”方式违法。法院认为,虽然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采信,但法律未对非法取证行为穷尽式列举,特殊情形仍需依据法律原则具体判断。原告取证目的并无不当,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该取证方式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应认定合法。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采用穷尽式列举有助于提高法的可预测性

B.法官判断原告取证是否违法时作了利益衡量

C.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信,这说明法官认定的裁判事实可能同客观事实不一致

D.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应优先适用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采用穷尽式列举的优点是法律的规定非常清晰,能够提高法的可预测性。

B选项正确。法官在审理中认为,原告的取证目的正当,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该取证方式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这些论证都是一种利益衡量。

C选项正确。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必须要对当事人向他叙述的多姿多彩的芜杂的生活事实进行整理、选择、判断,而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就是他选择和判断的一个标准。因此,最终,法律人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客观事实很有可能并不一致。

D选项错误。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必须优选适用法律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59.法律格言云:“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但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法律中允许有内容本身不确定,而是可以援引其他相关内容规定的规范

B.借助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C.通过法律原则、概括条款,可增强法律的适应性

D.凡规定义务的,即属于极度确定的;凡规定权利的,即属于不确定的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在法律中允许有内容本身不确定,而是可以援引其他相关内容规定的规范,这就是准用性规则。

B选项正确。法律推理就是指法律人遵循一定的推论规则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特定国家的法律是以日常语言或借助日常语言而发展出来的术语表达的,这些用语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在法律运用或实施过程中对表达法律的语言的意义的揭示、说明和选择。这两种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均能有效增强法律规则的确定性。

C选项正确。法律原则以及法律规则的概括性条款,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D选项错误。本选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无论是命令或禁止,均不允许义务人按照自己意志进行选择,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做或不做某事,因此是极度确定的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授权性规则虽可由行为人作出“为”与“不为”的选择,但其规则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也是确定的,因此本选项后半句错误。

60.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

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C.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

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适用第1款的情形,符合准用性规则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准用性规则可以避免立法重复。因此C选项正确。

B选项正确。法院在本案中运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综合了该刑法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从整个体系中得出史某的行为应按“情节特别严重”量刑,这就是体系解释的方法。

D选项错误。本案中,法院法律解释时的焦点并未仅仅集中于语言,正是考虑到适用法律的结果公正,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而非文义解释。

61.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B.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他人侵犯

C.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和限制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

D.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不得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B选项正确。国家对公民负有保护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义务。

C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7项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属于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事项,因此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和限制(主要表现为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D选项正确。对公有财产和非国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属于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

62.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

B.“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

C.“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

D.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本题中的这一规定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

B选项正确和C选项正确。选举权平等要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政治等基本条件很不平衡,“人数相同”并不等于绝对无差别的数量相等,而是同等条件下的大体相同,允许存在合理差别,而百分之三十是对“大体相等”这一抽象表述的进一步限定。

D选项错误。选举法第6条对基层代表、妇女、归侨以及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选举作了专门规定。选举法第五章对各少数民族的选举也作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都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体现了选举权平等的原则。

63.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B.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C.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20条规定,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B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22条规定,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C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30条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D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42条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

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姓名权,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而非宪法解释。

B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50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C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49条的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D选项正确。法院在具体审判过程将本解释适用于个案,是对该解释进行法律适用解释。

65.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B.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

C.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

D.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体现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据此,A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是为了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也必须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并不是单纯的惩罚。因此,除了相互配合,也应该相互监督。

C选项正确。三机关职能和法定职权不同,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职能也能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

D选项正确。权力制约原则不仅包括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机关内部的权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三机关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正是权力相互制约原则在宪法上的具体体现。

66.根据《立法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B.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应按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设区的市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B选项正确。《立法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C选项正确。《立法法》第98条第4款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主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因此本题中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

D选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会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67.李某花2000元购得某省M公司生产的苦茶一批,发现其备案标准并非苦茶的标准,且保质期仅为9个月,但产品包装上显示为18个月,遂要求该公司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索赔请求于法有据

B.茶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计委制定、公布并提供标准编号

C.没有苦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该省卫计委可制定地方标准,待国家标准制定后,酌情存废

D.国家鼓励该公司就苦茶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该公司适用,并报该省卫计委备案

试题答案

AD

试题解析

A项考查消费者的索赔。M公司违约在先,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李某可以要求赔偿,A项正确。

B项考查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颁布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B项错误。

C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有国家标准后是即行废止,不是酌情存废,C项错误。

D项考查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0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D正确。

68.某商业银行推出“校园贷”业务,旨在向在校大学生提供额度不等的消费贷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银行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校园贷”业务,须经国务院银监机构审批或备案

B.在校大学生向银行申请“校园贷”业务,无论资信如何,都必须提供担保

C.银行应对借款大学生的学习、恋爱经历、父母工作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D.银行为提高“校园贷”业务发放效率,审查人员和放贷人员可同为一人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A项考查“校园贷”的审查或批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A项说法正确,不选。

B项考查贷款担保。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B项说法错误,应选。

C、D考查贷款审查。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所以银行只能对贷款相关事宜进行核查,C项说法错误,应选。D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D项说法错误,应选。

69.某教师在税务师培训班上就我国财税法制有下列说法,其中哪些是正确的?

A.当税法有漏洞时,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允许以类推适用方法来弥补税法漏洞

B.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统一为3%

C.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包括一次性竹制筷子和复合地板等

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当年,并按年申报缴纳

试题答案

AB

试题解析

A项考查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适用,它是指当税法有漏洞时,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允许以类推适用方法来弥补税法漏洞的原则。税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性,不得随意解释和任意扩张或类推,立法的漏洞应由立法机关解决,执法机关不得由类推来解决,否则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A正确。

B项考查小规模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B说法正确。

C项考查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复合地板不是课税对象。C说法错误。

D项根据《车船税法》第8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D说法错误。

70.A基金在我国境外某群岛注册并设置总部,该群岛系低税率地区。香港B公司和浙江C公司在浙江签约设立杭州D公司,其中B公司占95%的股权,后D公司获杭州公路收费权。F公司在该群岛注册成立,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随后,A基金通过认购新股方式获得了F公司26%的股权,多年后又将该股权转让给境外M上市公司。M公司对外披露其实际收购标的为D公司股权。经查,A基金、F公司和M公司均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F公司股权的转让价主要取决于D公司的估值。对此,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A基金系非居民企业

B.D公司系居民企业

C.A基金应就股权转让所得向我国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D.如A基金进行纳税申报,我国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应纳税收入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B项考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A、B正确。

C项考查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C项正确。?

D项考查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D项正确。

71.昌昌公司委托拍卖行将其房产拍卖后,按成交价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3年后,县地税局稽查局检查税费缴纳情况时,认为该公司房产拍卖成交价过低,不及市场价的一半。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新核定房产交易价,追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经查,该公司所涉拍卖行为合法有效,也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B.该公司申报的房产拍卖价明显偏低时,该局就可核定其应纳税额

C.该局向该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行为违法

D.该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诉讼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稽查局是主管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担负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职能。A正确。

B项考查核定应纳税额。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6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所以拍卖价格偏低就一定能核查,需要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时才能核定。B项错误。

C项考查滞纳金。税务局未经核查就做出该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C正确。

D项考查税收争议整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D正确。

72.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项考查劳动关系的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所以姚某于三月八日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A正确。

B项考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B正确。

C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C项错误。

D项考查养老保险争议。用人单位未按时进行缴费申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都被纳入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处理范围。D项正确。

73.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

B.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

C.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

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A项考查工会代表企业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A项错误。

B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B错误。

C项考查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集体合同对全体员工均有效,C正确。

D项考查集体合同争议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D项正确。

74.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

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

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

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项考查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2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我国对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土地都是严格管理,对开发未利用地优先开发成农用地,A项说法错误,应选。

B项考查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都需要符合。B项说法错误,应选。

C项考查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依据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3)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等”字把其他条件也涵盖了,C项说法正确,不选。

D项商业办公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应当按规划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改变房屋规划用途。政府政策对已经建成的商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允许改作居住用途。D项说法错误,应选。

75.中国公民李某与俄罗斯公民莎娃结婚,婚后定居北京,并育有一女李莎。依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某为中国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B.如莎娃申请中国国籍并获批准,不得再保留俄罗斯国籍

C.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不具有中国国籍

D.如李莎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项正确。《国籍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B项正确。《国籍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C项错误。《国籍法》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本题中,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属于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情形,李莎应具有中国国籍。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情况下,只有父母定居外国,且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才不具有中国国籍。因此,C项错误。

D项正确。《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76.马萨是一名来华留学的甲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马萨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

B.如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

C.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D.如马萨涉诉,则不得出境

试题答案

AC

试题解析

A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B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如果外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必须根据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在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内兼职。B项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的表述是错误的。

C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可见,外国人不管在哪住宿,都要向公安机关登记或报送登记信息。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D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可见,仅仅涉诉,不构成不准出境的理由,在涉及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只有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才不得出境。

77.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B.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

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并且选择范围是不受限制的。因此A项和B项都正确。

C项正确,D项错误。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本题中,信托财产为“中国的财产”,表明信托财产所在地为中国,双方“在北京签订协议”,表明信托关系发生地也在中国。因此,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78.中国公民王某将甲国公民米勒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将幼子的监护权判决给她。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及主要财产均在上海,其幼子为甲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B.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项考查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本题中的离婚事项应适用法院地中国法。A项正确。

B项考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需要注意的是,离婚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需要适用未婚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中国法,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法中国法和甲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国法中选择。因此,B项正确。

C项考查监护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本题中,一言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为中国法,国籍国法律为中国法和甲国法,因此,监护权事项应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C项正确。

基于B项和C项正确及理由,D项错误。

79.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试题答案

BC

试题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题中的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英国法,实体问题就应适用英国法,而诉讼时效问题也是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英国法。据此,B项和C项正确,A项和D项错误。

80.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国,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而甲国又是国际上为数不多消费丝束产品的国家。为此,丙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可以甲国违反最惠国待遇为由起诉甲国

B.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充分性”的磋商

C.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可通过

D.如甲国败诉且拒不执行裁决,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对甲国采取报复措施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A项考查WTO争端解决的主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确实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WTO调整的是成员之间在贸易管理上的关系,其主体为国家或单独关税区,WTO争端解决的主体也只能是成员政府,企业不能提起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如果某企业认为其利益受到某WTO成员政府的影响,可以游说其本国政府提起WTO争端解决程序。因此,A项错误。

B项考查WTO争端解决中的磋商程序。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因此,B项错误,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磋商程序,但并不要求这种磋商是“充分性”的。

C项考查WTO争端解决报告的通过方式。除非WTO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该通过方式实际上是一种一票通过制,是一种准自动通过方式。因此,C项正确。

D项考查WTO争端解决报告的执行机制。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使被裁决违反相关协议的措施符合相关协议的要求,或未能实施裁决和建议,经申诉方请求,争端双方应就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进行谈判。如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补偿,原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因此,D项正确。

81.甲国惊奇公司的创新科技产品经常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该公司向乙国的投资包含了专利转让,甲、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惊奇公司的新产品参加在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

B.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ICSID即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C.提交ICSID解决的争端可以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

D.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可寻求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

试题答案

AB

试题解析

A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临时保护。《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联盟国家应按其该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因此,A项正确。

B项考查ICSID的管辖权的主体要求和主观要求。ICSID对争端主体的要求是: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东道国)或者其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ICSID取得管辖权的主观要求是:ICSID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因此,双方书面同意就成为ICSID受理争端的主观要求。本题中,惊奇公司为《华盛顿公约》缔约国甲国的投资者,乙国也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符合ICSID对争端主体的要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符合合ICSID受理争端的主观要求。因此,ICSID对该争端有管辖权。B项正确。

C项考查ICSID管辖的争端性质。依《华盛顿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因此,并非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都可以提交ICSID解决,ICSID只管辖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D项考查ICSID裁决的执行。依《华盛顿公约》第五十三条规定,ICSID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因此,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D项错误。

82.中国甲公司在承担中东某建筑工程时涉及一系列分包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

B.因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

C.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

D.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独立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或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一致援引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示范规则的内容构成独立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本题中的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只能说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内容构成了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并不因此无效,而是优先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因为保函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因此,A项错误。

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因此是构成独立保函,即使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依然是独立保函,而不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不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规定。

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83.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的职业性、实践性、正式性及更高标准的特征。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律职业人员专业水平的发挥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具有密切联系

B.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

C.纵观伦理发展史和法律思想史,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与“实证法”概念的阐释密切相关

D.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对每个法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法律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实践性,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只有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因此,法律职业人员专业水平的发挥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具有密切联系。

B选项正确。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是调整法律职业关系,对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

C选项错误。法律职业道德是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进行道德约束的行为规范,与“实证法”的概念无关。

D选项正确。法律职业道德是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进行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心理意识、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就是对每一个法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84.2016年10月20日,《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通过。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B.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者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属于违反办案纪律行为

C.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D.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B选项正确。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擅自处理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在初查中队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C选项正确。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的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D选项正确,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85.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应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律师依法向被害人收集被告人不在聚众斗殴现场的证据,提交检察院要求其及时进行审查

B.乙律师对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予以及时有效的劝阻

C.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D.丁律师在社区普法宣传中,告知群众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

试题答案

AB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1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题中,甲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并提交给检察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B选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乙律师及时有效劝阻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是正确的。

C选项错误。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利益。”本题中,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在承办这一咨询业务的过程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了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D选项错误。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本题中,丙律师说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就是为了争揽业务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其行为是错误的。

86.孟子的弟子问孟子,舜为天子时,若舜的父亲犯法,舜该如何处理?孟子认为,舜既不能以天子之权要求有司枉法,也不能罔顾亲情坐视父亲受刑,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放弃天子之位,与父亲一起隐居到偏远之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情与法的冲突总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B.中华传统文化重视伦理和亲情,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C.孟子的方案虽然保全了亲情,但完全未顾及法律

D.不同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矛盾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情与法的冲突并不总是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在情与法中必然在做出选择。现代社会,相对于情感,更应该维护法律权威,依法办事。

B选项正确。重视伦理和亲情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属于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内容,是可以被现代法治建设所借鉴的

C选项错误。孟子的方案中舜放弃天子之位、与父亲隐居到偏远之地,实际上就是在地域上脱离这一法律适用的效力空间,使得自己既未违法又保全了亲情,并不是没有顾及法律。

D选项正确。情与法的冲突源自现实生活,始终存在。就世界各民族的多样化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来说,如何处理情与法的冲突正体现了其中的差异性,不同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矛盾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87.某法院推行办案责任制后,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仅占0.1%。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法官、合议庭也可以不执行审委会的决定

B.办案责任制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精神

C.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裁判文书

D.法庭审理对于查明事实和公正裁判具有决定性作用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委会作出的决定,须经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合议庭应当执行。

B选项正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应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精神。

C选项错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D选项正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其基本宗旨就是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D选项正确。

88.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至19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

B.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

C.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

D.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守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如果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的内容与道德的善的关联,那么不公正的法律就不是法律,恶法非法,由此可以推导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

B选项错误。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将法的效力与法律内容的正确性分离,是一种典型的实证主义法学观。

C选项正确。冉阿让和沙威的法律观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冲突。

D选项正确。根据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法的效力可以与法的内容的正确性相分离,但法并非与道德无关,法的正义价值和自由价值是使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内在法律信仰、自觉尊法守法的基础和核心。

89.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

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

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探望权,探望行为是依情理从父母子女关系中延伸出来的,林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可随时行使探望权,但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强制其行使。

B选项正确。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均有一定的界限和范围。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的紧密关联性,义务的履行同样也要遵循这一原则。

C选项错误。探望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其内容内含于父母子女关系中,但父母可以选择放弃对子女的探望。它不是一项义务,不是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选项正确。根据义务的不同,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本题中,许某与林某的协议中约定,许某对林某的探望权有协助的义务,这是积极义务;同时,该协助义务还包括不妨碍林某探望孩子的行为,这是消极义务。

90.据《二刻拍案惊奇》,大儒朱熹作知县时专好锄强扶弱。一日有百姓诉称:“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朱熹知当地颇重风水,常有乡绅强占百姓风水吉地之事,遂亲往踏勘。但见坟地山环水绕,确是宝地,遂问之,但乡绅矢口否认。朱熹大怒,令掘坟取证,见青石一块,其上多有百姓祖先名字。朱熹遂将坟地断给百姓,并治乡绅强占田土之罪。殊不知青石是那百姓暗中埋下的,朱熹一片好心办了错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只能被建构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

B.“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一个规范语句

C.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D.裁判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可能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在办案人朱熹思维中被构建成为该坟地属于告状百姓的证据。

B选项错误。规范语句是含有道义助动词的句子,本题中的句子不含有规范助动词,是一个普通的陈述语句。

C选项正确。必要条件是指有结论必有前提,前提并不一定能得出结论。充分条件是指有前提必有结论。本题中,朱熹即使勘查了现场,仍然未能正确确定案件事实,说明勘查现场并不一定能正确办案,仅是正确办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D选项正确。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而是由办案人主观建构起来的主观事实,因此其自身的价值判断,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成见,可能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91.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

B.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

C.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政治协商会议由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及其代表组成,分为若干界别,政协委员的产生办法依据协和协章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1条规定:“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政协委员非经选举产生,经由邀请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B选项错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因此全国人大会议中,需要各党派、团体负责人及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部分会议,全国政协委员才能列席。

C选项正确。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是它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

D选项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政协履行职能的组织机构,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国家权力机关。

9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B.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C.“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B选项正确。《宪法》第3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以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C选项正确。《宪法》第3条第3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D选项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

93.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B.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

C.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

D.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对于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满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应该登记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本题中,王某的情况属于第二种,虽长期在外打工不在本村居住,但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列入选民名单。因此,D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题中,杨某虽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协议中“不享受村村民待遇”的条款因杨某户籍迁入甲村而自然失效,杨某应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选项错误。根据A选项的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杨某可以直接被登记入选民名单,无需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94.基本权利的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规范所产生的拘束力。关于基本权利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基本权利规范对立法机关产生直接的拘束力

B.基本权利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和公务员的行为产生拘束力

C.基本权利规范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才产生拘束力

D.一些国家的宪法一定程度上承认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产生拘束力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基本权利的效力,即宪法基本权利规范所产生的拘束力。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一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基本权利规范能够对立法机关产生直接的拘束力,A选项正确。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和公务员的行为同样产生拘束力。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基本权利规范虽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决案件的依据,但其作为宪法规范的拘束力是客观存在的,不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才产生拘束力。

D选项正确。传统理论认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规范效力仅仅在国家和公民之间产生。而现代宪法学基本理论则认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效力能够及于私人之间,即如果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人关系对其中一方的基本权利产生影响,则基本权利的效力可以超越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范围,而进入到私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95.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

关于该临时搅拌站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在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B.如该搅拌站影响该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C.如该搅拌站系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D.如该搅拌站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B项考查临时建设的审批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A错误,B项正确。

C、D项考查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拆除。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C、D项错误。

96.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

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报

B.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

C.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D.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考查环境影响评价。

B项考查防止污染措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试运营期间治污设施也应当运行,B错误。

C项考查违反环境污染法的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应当是拒不改正后被责令改正的次日起,而不是做出处罚决定的次日起,C错误。

D项环保部门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D错误。

97.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

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B.应优先留用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C.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

D.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考查经济性裁员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按照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A项错误。

BC考查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B正确,C错误。

D项考查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D项正确。

98.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

B.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

C.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

D.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检察官法》第6条的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本选项中,案件当事人所递交的该检察官承办案件的涉案材料,是当事人对正在承办案件的所表达的一种法律意见,其同事可按规定转递这些部分涉案材料。

B选项错误。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本选项中,该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与案件审理无关联的被告家庭现状,是对承办法官审判职权的不当干预和不当评论,是不正确的。

C选项正确。根据《检察官法》第6条的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法》第7条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本题中,该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与其作为副检察长的领导职务身份是相适应的,本选项正确。

D选项正确。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本选项中该法官会见当事人应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在研讨会上的偶遇不属于工作场合和工作时间,但该法官拒绝研讨案情并向本部位纪检部门报告的做法是正确的。

99.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保证案件审理更加公平公正。关于巡回法庭的性质及职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常设审判机构

B.巡回法庭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巡回法庭受理本巡回区内不服高级法院一审民事、行政裁决提起的上诉

D.巡回区内应由最高法院受理的死刑复核、国家赔偿等案件仍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条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常设审判机构。

B选项错误。《规定》第2条规定:“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因此,巡回法庭的判决已经是最高法院判决,不能再次申请复议。

C选项正确。《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因此本选项正确。

D选项正确。《规定》第4条规定:“?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因此本选项正确。

100.来某县打工的农民黄某欲通过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单位欠薪。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县法律援助中心以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为由拒绝受理其口头申请,黄某提出异议

B.县司法局受理黄某异议后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C.县某律所拒绝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县司法局对该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D.县法院驳回了黄某以“未能指派合格律师、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起诉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规定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六种情形: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人的援助申请后,就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而本题中,黄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拒绝的理由是“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于法无据。且是口头拒绝,不符合规定,黄某可以提出异议。

B选项正确。黄某可以根据《条例》第19条之规定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工作日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县司法局受理后认为黄某应被法律援助,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C选项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因此本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该诉讼请求既缺乏事实基础又缺乏法律依据。“未指派合格律师”与“损失”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同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第2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且法律援助提供的是无偿的法律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援助的实施人——县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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